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
- A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 B國家考試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
- C國家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不利益
- D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
正解 A — 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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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宗教自由的分層保障,內在信仰、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三者所受保障的強度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宗教結社另有《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宗教自由中屬於絕對保障者為內在的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因涉及外部活動,國家於必要範圍內得予規範,選項 A 將宗教結社列為絕對保障,與釋憲實務所建立的分層架構不符,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釋憲實務對宗教自由所作的分層。
逐項排除
- (A)
非屬釋憲實務的意旨。宗教結社是外部的組織活動,依實務見解落在得予規範的範圍,而非絕對保障。
- (B)
屬於釋憲實務的意旨。國家考試若因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即形成以信仰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與國家對宗教保持中立的要求不符。
- (C)
屬於釋憲實務的意旨。《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所保障的信仰自由,包含人民不因特定信仰而受國家不利益對待。
- (D)
屬於釋憲實務的意旨。《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依實務見解,宗教理由不構成免除服兵役義務的事由。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定位系爭行為落在哪一層;
- 事實上宗教結社是外部的組織活動。
- 步驟二,宗教結社的憲法依據落在憲法本文已經列舉的權利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分層是釋憲實務發展出來的。
- 步驟三,依釋憲實務,外部的組織活動於必要範圍內得由國家規範,因此並非絕對保障。
記憶點
內在信仰絕對保障;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要接受必要規範的檢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宗教自由的分層保障題,命題者把絕對保障這個詞放在宗教結社上,考的是考生有沒有把宗教自由的三個層次記清楚。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條文只有十個字,本身看不出保障強度的差異,分層是釋憲實務發展出來的。第一層是內在的信仰與不信仰,屬於個人內心活動,國家無從也不得介入;第二層是宗教行為,例如傳教、禮拜與宗教儀式;第三層是宗教結社,即為實踐信仰而組成團體。後兩層都會與他人權利或公共秩序發生接觸,依釋憲實務,國家於必要範圍內得對外部的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加以規範,本題所稱的絕對保障因此不及於這兩層。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宗教結社的憲法依據跨在兩條之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考題常把兩條拆開問,或問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法人登記是否侵害宗教自由,此時應先確定爭議行為落在哪一層。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B、C、D 分別對應宗教中立、不利益禁止與兵役義務三個實務命題。國家不得因人民的特定信仰給予優待,也不得因此給予不利益,這是宗教中立原則的正反兩面。至於服兵役,《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依實務見解,該義務並不因宗教理由而免除,立法者另設替代役制度屬於履行方式的調整,而非義務的解除。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宗教活動的噪音管制是否違憲、監獄內受刑人的宗教活動應如何處理,或問宗教團體的稅捐優惠是否構成對特定信仰的偏袒。作答時的固定順序是先分層、再問限制有無正當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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