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保護令,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2. B法律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規定者,得透過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3. C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決定,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
  4. D民事保護令並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正解 D — 民事保護令並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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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身自由的法律保留與法院保留,以及民事保護令是否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民事保護令得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對其居住與行動已生拘束,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仍屬人身自由的限制,選項 D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限制人身自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所定應以法律定之之事項,該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2. (B)

    敘述正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就人身之處置已設明文時,執行層面得以具體明確的授權委由主管機關辦理。

  3. (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就審問處罰所設之限制,其文字為:「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據此,人身自由限制的決定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

  4. (D)

    敘述錯誤。民事保護令對相對人的居住與行動形成拘束,依實務見解屬人身自由的限制。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該措施是否拘束人身自由;
  2. 事實上保護令得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3. 步驟二,是否有法律依據;
  4. 事實上保護令的核發要件由法律規定。
  5. 步驟三,決定機關是否為法院;
  6. 事實上保護令由法院以裁定為之。

記憶點

保護令是法院裁定的人身自由限制,不是與人身自由無關的民事措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題,命題者用民事兩個字誘導考生把保護令歸類為單純的私法措施。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判斷一項措施是否落入本項射程,看的是它在事實上有沒有拘束人的身體行動,而不是它被放在哪一部法律、被冠上什麼名稱。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法律保留的密度規定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與第 6 條,其中《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兩條合起來說明: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應有法律依據,且該事項不得改以命令規範。至於在法律已設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執行細節得授權主管機關辦理,這是授權明確性的層次,與法律保留是兩個問題。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民事保護令是否涉及人身自由,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回答的問題。依實務見解,保護令得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並禁止特定聯絡行為,這些內容對相對人的行動自由構成拘束,因此其核發程序由法院為之,並受正當法律程序的檢驗。這也解釋了為什麼保護令採法院裁定而非行政處分的形式,以及為什麼違反保護令會連結刑事責任。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緊急保護令的核發程序、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或問人身自由的限制在何種情形下須經法院事前決定。作答的固定判準是先問有無身體行動的拘束,再問法律依據與決定機關。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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