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政黨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 B政黨與其他團體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無平等原則之適用
  3. C國家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
  4. D國家得對政黨之財產權加以更多限制或給予政黨補助金

正解 B — 政黨與其他團體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無平等原則之適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政黨在憲法上的地位,包括政黨違憲解散的實體要件,以及政黨是否同受平等原則的拘束。

正解理由

政黨受憲法保障,也受憲法所設的界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至於政黨與其他人民團體所受保障與限制的程度,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仍以平等原則作為審查依據,選項 B 稱其無平等原則之適用,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B。本題的分辨點在釋憲實務對政黨地位的定性。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既以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違憲事由,即要求政黨服膺該秩序。

  2. (B)

    敘述錯誤。依實務見解,國家對政黨與其他團體所為的不同對待,仍應通過平等原則的檢驗。

  3. (C)

    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解散權交由憲法法庭,即在確保複數政黨得自由形成發展、不受行政恣意干預。

  4. (D)

    敘述正確。國家對政黨財產權設較多限制或給予補助金,仍應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實務見解,政黨的特殊憲政地位使此種限制或優待有正當化空間。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政黨受憲法保障;
  2. 步驟二,該保障設有界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定有違憲事由;
  3. 步驟三,國家對政黨的差別待遇仍受平等原則拘束。

記憶點

政黨受保障也受限制,而限制本身仍要過平等原則這一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政黨法制題,命題者把政黨的憲法地位、違憲解散制度與平等原則三個層次混在一起。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可拆成三項要件:行為主體是政黨,客體是目的或行為,判準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程序面則見《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聲請權人是主管機關,裁判機關是憲法法庭。兩條的實體要件文字幾乎相同,分工在於一條寫違憲的定義,一條寫聲請的程序。

就條文沿革而言,政黨違憲解散的審理權配置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程序的細節則已移入憲法訴訟法,考題常就聲請權人與審理機關設問。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B 與選項 D 都不是條文字面可以回答的。政黨承擔匯集民意、形成政治意志的功能,國家一方面得給予補助,一方面得對其財產與運作設較多規範;但差別待遇的正當性仍須逐一檢驗,並非因為對象是政黨就退出平等原則的射程。依實務見解,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所受保障與限制程度的差異,正是平等原則要處理的問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政黨違憲解散的聲請權人為何、審理機關為何、判決的評決門檻為何;也常問政黨補助金的門檻設計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作答時應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實體要件、程序要件,還是平等原則的審查。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公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