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4 單選 · 本卷 75 題

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 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贍養費為離婚後財產上之請求,應依夫妻財產制之選法規則
  2. B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扶養事件之選法規則
  3. C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
  4. DA 國法規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依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

正解 C — 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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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離婚後贍養費請求之定性,及各該定性所對應之選法規則。

正解理由

離婚後之贍養費,是婚姻解消後一方對他方所負之財產上給付義務,其發生原因即為離婚本身,性質上屬離婚所生之效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A 國法將其設計為婚姻破裂之補償,屬外國實體法之立法形式,不影響我國法院之定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財產制所處理者為夫妻財產之歸屬、管理與婚姻解消時之分配,贍養費非夫妻財產制之清算結果,本選項定性錯誤。

  2.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扶養以一定親屬身分為基礎,贍養費則因離婚而生,發生原因不同,本選項定性錯誤。

  3. (C)

    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係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之離婚效力選法規則決定其準據法,本選項敘述正確。

  4.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贍養費之發生不以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本選項以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處理,定性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請求發生於婚姻解消後;
  2. 要件二為請求之原因即離婚本身;
  3. 二者具備,即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選法。

記憶點

贍養費是離婚的效力,不是夫妻財產制的清算,也不是扶養或侵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表面上在問贍養費,實際上在問定性的方法,也就是在把外國實體法的名稱與我國選法規則的類別對接時,應該以什麼為準。

第一,定性的基準。國際私法上的定性,原則上依法庭地法之概念體系進行。乙抗辯依 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而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這是 A 國實體法自己的制度安排;我國法院要決定的是這個爭點落入哪一個選法規則,判斷的依據是該請求在功能上與我國法上哪一類制度相當,而不是外國法給它取了什麼名字。婚姻破裂之補償與贍養費同樣以婚姻解消為發生原因,功能上都在調整離婚後雙方的經濟落差,因此都歸入離婚之效力。

第二,四類選法規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四條並列可以看出,前兩條的階梯結構幾乎相同,因此區別它們不能靠連結因素,只能靠定性。

第三,設陷阱的位置。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效力在條文文字上高度相似,容易讓人以為選哪一條結果都一樣。但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夫妻財產制處理的是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管理與婚姻解消時的分配;贍養費則是在財產清算之外,另因一方生活陷於困難而發生的給付,兩者可以併存。

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婚姻效力處理的是婚姻存續中的身分與財產效果,離婚效力則處理婚姻解消後的效果,時間軸不同。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三者並列,要求分別定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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