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之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2. B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3. C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4. D大學法明定大學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之內部組織,限制大學之自主組織權而與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相牴觸

正解 D — 大學法明定大學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之內部組織,限制大學之自主組織權而與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相牴觸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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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大學自治的憲法地位,以及立法者與行政機關對大學事務所得規範的界限。

正解理由

大學自治由講學自由所導出,屬於制度性保障,立法者對大學事務的規範須受合理範圍的節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大學法就大學內部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等基本行政單位所為的規定,屬於維持大學運作所需的組織框架,並未剝奪大學就學術事務自主決定的核心領域,因而與大學自治的保障意旨並不牴觸。選項 D 把它說成與大學自治相牴觸,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立法機關對大學事務所為的規範應受合理範圍的節制。

  2. (B)

    敘述正確。學位授予水準的維持屬於大學學術品質的自我決定事項,大學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

  3. (C)

    敘述正確。行政法院審理大學學生提起的行政爭訟事件,對大學就學術能力所為的專業判斷應予適度尊重。

  4. (D)

    敘述錯誤。大學法所定的教務、學生事務與總務三個基本單位,屬於維持大學運作的組織框架,依實務見解並未與大學自治的保障意旨相牴觸。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先問系爭規範干預的是不是學術核心事項;
  2. 事實上該三個單位是行政支援單位。
  3. 步驟二,再問該規範是否留給大學自主形成的空間;
  4. 事實上其餘組織仍由大學自行規劃。
  5. 步驟三,因此尚未逾越合理規範的界限。

記憶點

學術核心事項由大學自己決定;維持運作的基本組織框架,法律仍得規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大學自治的界限題,命題者把兩種性質不同的組織規定放進同一個選項,考的是考生能不能區分基本組織框架與特定單位的強制設置。

就要件拆解而言,大學自治的審查通常分三步:先確認系爭事項是否落在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次確認國家的規範強度,最後權衡該規範所追求的目的與對自治的干預程度。教務、學生事務與總務屬於任何大學都需要的行政支援功能,法律就此設下統一框架,對學術內容並未表示意見,干預強度低;反之,若法律要求大學設置與教學研究無涉的特定單位,並就其人員配置作成規定,該規範直接改變大學的組織構成,干預強度高。兩者的差別不在於寫在同一部法律裡,而在於它們碰到的是不是學術核心。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都不是條文字面能夠回答的問題。大學自治屬於制度性保障,其內涵由釋憲實務逐案累積:包括研究、教學與學習自由的自主決定,包括學生事務的自治,也包括法院對大學專業判斷的尊重。選項 C 所稱的適度尊重,即是行政法院在審查學術評量時採取的判斷餘地立場;選項 B 所稱的學位資格條件,則是大學為維持學術水準所得設定的自我要求。這一族命題的解題關鍵在於記住實務所劃的核心與周邊界線。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大學就學生退學處分所為的決定應受何種程度的司法審查、大學能否自訂學生服裝儀容或宿舍管理規範、或問私立大學是否同受大學自治的保障。作答時仍應回到干預的是不是學術核心這個判準,再問干預強度與正當化理由是否相稱。

就本題的處理而言,決定性依據是釋憲實務對大學自主組織權的說明,而非條文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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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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