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
- B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乃是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
- C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法官審判時即不得再參考判例及決議
- D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習慣法已失其法源地位
正解 A — 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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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法法源,考自治條例的制定權限、緊急命令的性質、判例與決議的地位,以及習慣法的法源資格。
正解理由
自治條例的制定權限來自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的立法權,不以個案取得法律授權為必要。《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柱句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既保留給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自得限制人民權利,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即得制定自治法規;再依同法第 28 條第 2 款,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以自治條例定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緊急命令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並提交立法院追認;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以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為前提,兩者的發動主體與效力來源不同,本選項敘述錯誤。
- (C)
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原判例與決議不再具有通案拘束的地位,法官仍得引為說理的參考(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本選項謂不得再參考,敘述錯誤。
- (D)
習慣法向來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本選項以《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為由否定其法源地位,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規範對象須為該團體的自治事項,對照(A)所述的自治條例;
- 要件二是該事項屬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對照(A)所稱的限制人民權利;
- 要件三是規範形式須為自治條例,對照(A)所指的自治條例,三者均相符。
記憶點
自治條例就自治事項即得制定,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並以自治條例為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該條把自治法規的權限來源分成並列的兩支,一支是就其自治事項,另一支是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兩支並列而非必須同時具備,所以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時,不必另外指出一部授權法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再從事項性質切入,把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的事項列舉出來,本題(A)所述情形正落在其中一款。
易混淆條文對照:自治法規的另一種是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訂定主體是地方行政機關,考題常拿名稱互換設陷阱。至於罰則界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把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行政罰上限與種類寫明,可與《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並列理解。
關於緊急命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而《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須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兩者的效力來源顯然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的牴觸無效、第 32 條的公布與生效日一併出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的生效日計算也是常見題型。
實務見解的位置:判例與決議在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的效力,屬法院組織法制的變動,其分辨點不在本題所引行政法條文的字面。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