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考試成績之評定,閱卷委員應有判斷餘地,但若試題屬簡答題且評分標準已客觀明確,即無判斷餘地
- B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校園性別事件組成之調查小組,其調查報告對於性騷擾之事實認定屬於判斷餘地,法院應受拘束
- C行政機關就其事項雖具有判斷餘地,但若有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之情事,法院仍得介入審查
- D獨立委員會所作成的評價決定具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審查應受到限制,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屬性的判斷,仍應提高審查密度
正解 B — 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校園性別事件組成之調查小組,其調查報告對於性騷擾之事實認定屬於判斷餘地,法院應受拘束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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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以及行政法院對判斷餘地的審查界限。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判斷餘地是法院對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評價的尊重,尊重的是評價,不是把事實認定移出司法審查。《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其對性騷擾的事實認定仍須經行政法院依上開規定判斷,不生法院應受拘束的效果,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考試成績的評定具高度屬人性,閱卷委員享有判斷餘地;惟簡答題而評分標準已客觀明確者,評分即得以客觀標準檢驗,判斷餘地隨之退縮,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依《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事實真偽由行政法院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本選項謂調查報告的事實認定拘束法院,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C)
判斷餘地並非免於審查,機關的判斷若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即屬判斷瑕疵,行政法院仍得介入審查,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獨立委員會因組織與程序的專業性,行政法院的審查密度受限;依實務見解,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屬性的判斷,審查密度隨之提高,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所涉者須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評價,對照性騷擾事實的認定;
- 要件二是判斷餘地的效果為審查密度降低,對照(B)所稱的法院應受拘束;
- 要件三是事實真偽仍由行政法院判斷,對照(B)把事實認定移出司法審查,兩者不符。
記憶點
判斷餘地調整的是審查密度,(B)把事實認定寫成拘束法院,超出其射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第 1 項所定的心證形成,包含斟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三個環節,並附有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但書。判斷餘地要發生限制審查的效果,必須落在該但書所稱的別有規定,或落在評價層次而非事實層次。本題(B)把調查小組對事實的認定直接說成拘束法院,等於跳過了這一層。
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法院的職權調查另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行政機關一方的事實認定義務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三條並列可以看出,機關與法院各自都負有查明事實的責任,判斷餘地並不是把其中一方的責任移轉給另一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判斷餘地的典型類型包括考試評分、學生成績評量、公務員考績、專家委員會的專業評價與獨立機關的價值決定。命題者常在選項中把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互換,或把判斷瑕疵的類型寫成裁量瑕疵的類型,作答時先分辨爭點是落在法律要件的涵攝,還是落在法律效果的選擇。
判斷瑕疵的類型:實務上承認的判斷瑕疵,包括行政機關的組成不合法、程序有重大瑕疵、認定事實有錯誤、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標準或平等原則等;本題(C)所述正屬其中一種。這一組類型與行政裁量的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是兩套並行的檢驗清單,命題者常把兩套清單的用語互換。
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判斷餘地的成立範圍與審查密度,都是由釋憲實務與行政法院裁判逐案累積而成,條文並未列舉其類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