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限屆至前,即對油槽之負責人裁處罰鍰。關於環保機關之裁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違反比例原則
- B裁罰處分無效
- C基於維護公益並未違法
- D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正解 D —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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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於期限屆至前即行裁罰,牴觸的是哪一項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則。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環保機關既已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並表明屆期未改善始依法處罰,即在相對人處造成期限內完成改善便不受罰的正當合理信賴;期限尚未屆至就裁處罰鍰,等於推翻自己先前的表示,與該條的要求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比例原則檢驗的是手段對目的的適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本題機關並非選擇了過當的手段,而是反於自己先前的表示裁罰,本選項所指原則與本題瑕疵不相對應,敘述錯誤。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可知違法的常態效果是得撤銷;本題裁罰縱有瑕疵,也未達無效的程度,本選項敘述錯誤。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維護公益並不能免除行政機關遵守誠實信用與保護正當合理信賴的義務,本選項以維護公益為由認定裁罰未違法,敘述錯誤。
-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機關先設定改善期限、再於期限內裁罰,正是對相對人正當合理信賴的破壞,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須有行政行為,對照本題的限期改善通知與裁處罰鍰;
- 要件二是須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對照機關先設期限又於期限內開罰的矛盾;
- 要件三是須保護正當合理信賴,對照負責人因該通知而生的免罰信賴,三者均相符。
記憶點
機關自己給了改善期限,又在期限屆至前開罰,牴觸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的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把兩件事寫在同一條,前半是誠實信用的方法要求,後半是對正當合理信賴的保護。前半針對機關自身行為的一貫性,後半針對相對人因機關行為而形成的信賴狀態。本題兩半都用得上:限期改善的通知既是機關的表示,也是信賴的來源。
易混淆條文對照:信賴保護在授益處分的撤銷上另有具體條文。《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該條把撤銷的界線劃在公益與信賴利益的衡量上。《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該條處理的是撤銷的時間效力,與本題機關一方的行為一貫性屬不同層面,答題時不要互相套用。
關於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確認的程序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可知無效有其法定事由與確認程序,不是對任何違法處分的通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改寫成機關先作成核准的允諾、再反於允諾作成不利處分,或機關長期不行使權限後突然行使。命題者通常在四個選項裡同時擺出比例原則、信賴保護、誠實信用與明確性原則,分辨的關鍵在於機關的瑕疵究竟出在手段的衡量,還是出在自己前後表示的矛盾。
同一族的另一種考法是把改善期限換成機關的書面允諾,或換成機關受理申請後遲不處理,考的仍然是機關表示與後續行為之間有無矛盾。
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結論由條文字面即可導出,不必依賴額外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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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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