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2. B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3. C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4. D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正解 D — 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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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裁量基準的法律性質,以及個案情形特殊時所屬機關得否不依裁量基準作成決定。

正解理由

裁量權的行使以個案決定為本旨,裁量基準只是統一行使裁量權的內部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個案情形特殊而仍一律套用裁量基準,反而背離法規授權的目的;為求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所屬機關得依個案特殊情形作成不同於基準的裁量決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裁量權的行使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個案情形特殊仍機械套用基準,將形成裁量怠惰,本選項謂仍須遵守裁量基準,敘述錯誤。

  2. (B)

    《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所定的行政指導,是機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裁量基準則屬行政規則,本選項的定性錯誤。

  3.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並非僅供參考,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為達成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裁量得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行使裁量權,對照所屬機關就具體個案所為的決定;
  2. 要件二是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對照該決定仍在法定範圍內;
  3. 要件三是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對照依個案特殊性而定正是授權目的所在,三者相符。

記憶點

裁量基準是統一行使裁量權的行政規則,個案情形特殊時仍應回到個案本身作裁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該款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一併列為行政規則,所以裁量基準的定性不必另行推論。裁量基準既是行政規則,其效力就是機關內部的效力,拘束的對象是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而不是人民,人民並不因裁量基準本身而直接取得請求權。

易混淆條文對照:與裁量基準最容易混淆的是行政指導與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行政計畫的重點在方法、步驟或措施的設計與規劃;行政指導的重點則在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促請。三者的定義條文並列在同一章,作答時逐條比對定義即可分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裁量基準常與行政自我拘束一起考。所屬機關長期依基準作成決定後,若在個案中未附理由地偏離,將面臨平等原則的檢驗;反過來,個案情形確有特殊而仍一律套用基準,則是裁量怠惰。兩種瑕疵的方向相反,命題者常把它們寫成同一題的兩個選項。

行政指導的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這兩條所定的義務只針對行政指導,裁量基準並不適用,也可以反證兩者不是同一種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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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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