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機關之委員,何者不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 A中央選舉委員會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正解 C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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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委員是否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取決於各該組織法律有無明文。
正解理由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須有憲法或法律的明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各該組織法律均定有此項保障;官方答案為 C,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不在此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依組織法律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構成要件詳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不是答案。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訓會委員依組織法律享有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其構成要件詳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不是答案。
- (C)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不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為本題答案。
- (D)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委員依組織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不是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須有憲法或法律定其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照(A)(B)(D)均有組織法律的明文;
- 要件二是該保障須及於委員本身,對照(C)欠缺此項明文,要件不符。
記憶點
委員有沒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看各該組織法律的明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制度定位: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在我國法制上有兩個層次,而本題四個選項全部落在第二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憲法對特定職位的直接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二個層次是法律對合議制機關委員的保障,落在各該機關的組織法律。
要件拆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把準用對象界定為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兩個要件並列:一是規範依據須為憲法或法律,二是內容須包含超出黨派與獨立行使職權。這一條可以當成判斷本題四個委員會的檢驗式。至於獨立機關的認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該項把認定標準交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賦予獨立機關在其自主運作範圍內聲請違憲判決的地位,可見獨立機關的資格本身也是由組織法制決定。
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柱句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該條列舉的是準用行政中立義務的人員,與第 18 條的政務人員準用是兩份不同的清單,命題者常把兩條的對象互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哪一個機關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的獨立機關,或問獨立機關的委員任期是否受保障、能否被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也常與行政中立義務的準用對象合併命題。
實務見解的位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其他三個委員會在獨立性上的差別,其決定性依據是各該機關的組織法律,不在本題所引的行政法通則性條文之內。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