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B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C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若甲機關尚有 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正解 D — 若甲機關尚有 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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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管轄權因組織法規變更而移轉時的公告方式、生效時點與原機關的處理。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可知機關因法規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原則是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由原機關繼續處理是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的例外。本選項把例外寫成原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組織法規已變更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未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變更後的管轄機關公告,甲機關存續時得與乙機關聯名公告,本選項正確。
- (B)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甲機關被裁撤者,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前二項的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的效力,本選項所述生效時點相符,敘述正確。
-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甲機關喪失管轄權後原則上移送,本選項謂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機關因法規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對照甲機關因組織法規修正而不再具本案管轄權;
- 要件二是有已受理而未終結的案件,對照甲機關尚有 1 件申請案;
- 要件三是當事人及乙機關有無同意,題幹未提及,故回到移送原則。
記憶點
管轄權移轉後原機關續辦,須經當事人與新管轄機關同意,是例外不是原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共五項,其中處理管轄權變更公告的是第 2 項至第 4 項。第 1 項先確立管轄權的來源,《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該項處理組織法規已改而作用法規未改的過渡狀態;第 3 項則處理原機關已經裁併、無從會同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該項統一規定生效時點,並以但書保留特定生效日期的可能。四項合起來是一組完整的過渡設計。
易混淆條文對照:管轄權的移送另有一般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該項處理的是機關自始無管轄權的情形,而《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處理的是機關原有管轄權而事後喪失的情形,兩者的出發點不同。至於管轄權變動對人民期間利益的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生效日的計算:《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定的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是同一種算法,兩者常被合併命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也常與管轄恆定原則、管轄權爭議的解決一起考。數機關就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或對管轄權有爭議時,各有其處理條文,作答時先分辨爭點是管轄的競合、爭議,還是本題的管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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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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