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5 題

教育部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大學入學考試事務,該中心所為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1. A行政院
  2. B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3. C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4. D教育部

正解 D — 教育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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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自己名義所為處分,訴願管轄機關的決定。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是受教育部委託辦理入學考試事務的團體,其以自己名義所為的處分,訴願管轄依上開規定回到原委託機關即教育部,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訴願法》第 10 條,管轄機關是原委託機關而非其上級機關;《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所定向主管院提起訴願,處理的是不服教育部自己所為處分的情形,與本題不同,本選項錯誤。

  2.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須為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是教育部的內部單位,不具此地位,本選項錯誤。

  3. (C)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為原處分機關,但依《訴願法》第 10 條受理訴願的是原委託機關,本選項錯誤。

  4. (D)

    依《訴願法》第 10 條,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即教育部提起,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須為依法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對照受教育部委託的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2. 要件二是須以其團體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對照該中心所為的處分;
  3. 要件三是管轄向原委託機關,對照教育部,三者相符。

記憶點

受託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的處分,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不向受託團體或上級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訴願法》第 10 條的三個要件是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三者缺一,管轄就要回到訴願法其他條文。若受託人是以委託機關名義作成處分,處分機關本來就是委託機關,適用的是一般管轄規定;若委託關係不是行使公權力,則根本不生行政處分。

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把不同的權限移轉型態分條處理。《訴願法》第 7 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委託、委任、委辦與委託行使公權力四種型態各有其管轄規定,命題者最常做的就是把題幹的型態換掉而選項不變。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內部單位不具單獨法定地位,因此不會成為原處分機關,也不會成為受理訴願機關。

國家賠償上的對應: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在國家賠償法上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賠償義務機關因此也是委託機關;這與《訴願法》第 10 條把管轄留給原委託機關的設計方向一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受託團體所為處分的行政訴訟被告,或改問原處分機關裁撤改組時的管轄。《訴願法》第 11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這兩條處理的是原處分機關本身的變動與認定,與本題的委託關係屬不同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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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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