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給付行政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給付行政是指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
  2. B行政機關對於給付行政的實施有較大之選擇自由,得以公法型態或私法型態為之
  3. C凡是給付行政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者,縱無預算作為依據,亦得為給付行政
  4. D行政機關事後廢棄給付行政的具體處分時,應考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正解 C — 凡是給付行政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者,縱無預算作為依據,亦得為給付行政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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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給付行政的概念、形式選擇自由、法律保留密度,以及廢棄授益處分時的信賴利益。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給付行政雖較干預行政有更大的形成空間,仍非不受法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給付行政同受行政法一般原則拘束;至於涉及金錢給予者是否得無預算依據而為之,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選項與該號解釋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意旨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給付行政指行政主體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本選項對概念的描述正確。

  2. (B)

    給付行政的實施得選擇公法或私法型態,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亦得以私法契約為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3. (C)

    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的給付行政,仍以預算或法規為依據,本選項謂縱無預算依據亦得為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4. (D)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機關事後廢棄給付行政的具體處分時,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仍在考量之列,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所涉者為提供給付、服務或利益的行政作用,對照四個選項所述的給付行政;
  2. 要件二是該作用仍受一般法律原則與法律保留拘束,對照(C)所稱縱無預算依據亦得為之,已脫離這層拘束,要件不符。

記憶點

給付行政的形成空間較大,但金錢給付仍須有預算或法規為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層級化法律保留:給付行政並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留拘束,而是拘束的密度隨事項的重要性而變動。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須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至於給付的具體給與,至少也要有預算作為依據。本題(C)把預算依據一併免除,正是踩到這條界線。

要件拆解與易混淆條文對照:授益處分被廢棄時的財產保障,行政程序法分成撤銷與廢止兩軌。撤銷一軌見《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補償則見《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另有列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規定:「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兩軌的差別在於原處分是否違法,答題時先判斷這一點。

形式選擇自由:給付行政得以公法或私法型態為之,是所謂行政私法的問題。行政機關即使選擇私法型態,仍受基本權利與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拘束,這一點常被寫成錯誤選項,稱機關一旦選擇私法型態即完全脫離公法拘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與行政補助的法律關係、雙階理論、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一併命題。《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補助被廢棄後的返還關係也是常見的延伸題。

實務見解的位置: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其分辨點在釋憲實務所建立的層級化保留架構,行政程序法並未以條文寫出各級密度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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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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