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5 題

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之規定所為之統一解釋,其性質為何?

  1. A行政處分
  2. B行政計畫
  3. C行政指導
  4. D行政規則

正解 D — 行政規則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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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級機關為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的規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關於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之規定所為的統一解釋,正是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屬行政規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須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統一解釋針對的是法令適用的一般性問題,本選項錯誤。

  2.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行政計畫是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就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的設計與規劃;統一解釋並非此種設計與規劃,本選項錯誤。

  3. (C)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統一解釋並非促請特定人為特定行為,本選項錯誤。

  4.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屬行政規則,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訂頒者須為上級機關或長官,對照內政部;
  2. 要件二是目的須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對照本題的統一解釋;
  3. 要件三是內容須為一般抽象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對照該解釋處理的是條文適用的一般性問題,三者相符。

記憶點

機關為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性質是行政規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該項給的是行政規則的一般定義,四個要素分別是訂定主體的上下隸屬關係、規範目的在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以及一般抽象的規定形式。第 2 項再把行政規則分成兩款,第 1 款是組織與事務分配等一般性規定,第 2 款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本題落在第 2 款。

發布與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解釋性規定的發布方式與第 1 款的行政規則不同,須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至於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拘束的是機關內部而非人民。

易混淆條文對照:與行政規則最容易混淆的是法規命令。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發生對外的法律效果;行政規則則以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為對象,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命題者常把統一解釋寫成法規命令,或把兩者的發布程序互換。行政規則的廢止另見《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的核心要素是具體事件與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而統一解釋兩者都不具備,這是本題四個選項最快的分辨方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解釋性行政規則有無對外效力、法院是否受其拘束,以及機關變更解釋時應否給予信賴保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把為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列為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也是常見的延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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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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