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 A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 B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 C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 D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正解 C —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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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附款確保補助目的,並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溯及廢止處分而免補償責任。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機關作成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乙機關得於補助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的負擔。《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所定附負擔之處分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即為廢止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條但書使未履行負擔者得溯及既往失效,機關並得依同法第 127 條請求返還,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撤銷的對象是違法處分;本題發放補助之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無從撤銷,本選項錯誤。
- (B)
未附加負擔即作成補助處分者,日後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的廢止事由;且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廢止向後失效,無從追回已發給付,本選項錯誤。
- (C)
附加負擔並於甲未履行時溯及廢止,既有廢止事由,又能取回補助,本選項最為妥適。
- (D)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返還範圍由機關以書面處分確認,無須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原處分須為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對照發放補助的處分;
- 要件二是須附有負擔,對照甲應運用設備於生產過程的附款;
- 要件三是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對照甲未實際運用設備,三者相符。
記憶點
附負擔而未履行,既是廢止事由,也是得溯及失效的那一種廢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負擔。」負擔是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附款,與條件不同:條件影響的是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負擔則是另一個獨立的義務,不履行才成為廢止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附款並須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補償責任的分界:《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該項所定的補償,只發生在因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將危害公益,以及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這兩種廢止情形。本題是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廢止,不在該項的射程之內,這正是題幹所稱避免補償責任的著力點。
返還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返還的請求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範圍,該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改問附款的種類辨識、附款違法時處分是否全部無效,或問廢止權的行使期間。撤銷與廢止的對象、事由、溯及力與補償四格,是必須整張記下來的比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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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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