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 A交通主管機關核發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註記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與大貨車
- B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註記須向機關提供合法廢土棄置場所之證明後,始得開工
- C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農地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但核定書內敘明,若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設置,得廢止之
- D主管機關核准餐廳經營之營業許可,但註明須設置噪音污染防制設備
正解 A — 交通主管機關核發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註記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與大貨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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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款的辨識,重點在區別處分主要規制內容的界線與另行附加的規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非屬附款。附款是機關在處分主要規制內容之外另行附加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所許可者,本即限於小型車的駕駛資格,註記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與大貨車,只是把許可範圍的界線寫明,屬處分主要內容本身,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駕駛執照的註記僅在說明該執照許可駕駛的車種範圍,屬處分主要規制內容,非屬附款,本選項為本題答案。
- (B)
建築執照註記須提供合法廢土棄置場所證明後始得開工,是在核發執照之外另課相對人義務並繫以開工的時點,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定的附款。
- (C)
核定書敘明若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設置得廢止之,是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的附款。
- (D)
營業許可註明須設置噪音污染防制設備,是課相對人作為義務的負擔,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的附款。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先確定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對照(A)為小型車駕駛資格的許可;
- 要件二是附款須在主要內容之外另行附加,對照(A)的註記只是重述許可範圍的界線;
- 要件三是附款須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事後附加變更之一,對照(A)亦不落在其中。
記憶點
把許可範圍本身寫明的註記不是附款,附款是主要內容之外另加的那一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期限。」《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條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負擔。」《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把各款逐一列出之後,(B)(C)(D)三個選項分別對應到條件或負擔、保留廢止權、負擔,(A)則無一款可以歸入。
附款的界線:《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附款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並須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這是附款合法性的一般要求。而附款得否附加,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區分機關有無裁量權:有裁量權者原則上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的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負擔與條件的分辨:負擔是獨立的義務,不履行時處分仍先生效,機關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廢止;停止條件則使處分的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條件未成就處分即不生效。(B)所述的取得證明後始得開工,究竟屬條件或負擔,須看註記的用語是否使開工效力繫於證明的提出。
無裁量權時的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後段把羈束處分的附款限縮在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二是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這一段常被改寫成錯誤選項,稱羈束處分一概不得附加附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改問附款違法時的救濟方式,例如相對人得否單獨對負擔提起撤銷訴訟而保留原處分的授益部分,或問附款與處分主文不可分時應如何處理。實務上區分可分與不可分,可分者得單獨對附款救濟,不可分者只能對處分全部爭執,這一組區別是延伸命題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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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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