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人民如與 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1. A內政部
  2. B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3. C原住民族委員會
  4. D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正解 B — 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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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的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所生的補償。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該項把觸發者限於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的其他機關。本題締約機關為 A 直轄市的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所屬公法人是 A 直轄市,而 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正是同一公法人的其他機關,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內政部為中央機關,所屬公法人為國家,與 A 直轄市分屬不同公法人,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的要件。

  2. (B)

    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與締約機關同屬 A 直轄市這一個公法人,其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受損失,有補償規定的適用,本選項正確。

  3. (C)

    原住民族委員會同為中央機關,所屬公法人為國家,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的要件。

  4. (D)

    依《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第 1 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為地方自治團體;其區公所所屬公法人並非 A 直轄市,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的要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契約一方為人民,對照題幹的行政契約;
  2. 要件二是行使公權力者須為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的其他機關,對照(B)的地政主管機關;
  3. 要件三是該行使須在契約關係之外並與契約履行有直接必要關聯,三者相符。

記憶點

補償的關鍵是同一個公法人的其他機關,不是同一個上級或事務領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四:當事人一方為人民、締約後、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的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的損失。此外還有一個但書,公權力的行使與契約的履行無直接必要關聯者不在此限。本題的爭點集中在第三個要件的公法人同一性。

公法人的判斷:《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該項把山地原住民區明定為地方自治團體,因而是獨立於直轄市之外的公法人;至於直轄市與中央的關係,《地方制度法》第 83-3 條柱句規定:「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該條把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事項另行列舉,也印證了它與直轄市在權限上的分立。

程序與救濟:《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第 4 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補償須以書面敘明理由決定,請求有一年的期間限制,不服時循給付訴訟。

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該條處理的是締約機關自己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而調整或終止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則處理情事變更。三條的觸發者分別是其他機關、締約機關與客觀情事,補償或調整的要件各不相同,命題者常把三者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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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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