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2. B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3. C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4. D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正解 A — 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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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罰上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區別,以及數行為時的裁處方式。

正解理由

甲的行為有二:一是使用建築物經營商業而違反建築法上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的義務,二是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而違反商業登記法上申請登記的義務。兩者在自然意義與法律評價上都不是同一行為,因此不該當《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所稱的一行為;本題官方答案為 A,即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本案存在兩項各自獨立的違法行為,分別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的前提是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本題有兩個行為,該前提不存在,本選項敘述錯誤。

  3. (C)

    本選項先認定為單一違法行為,已與題幹的事實不符;其所稱不作為義務優先於作為義務,亦非《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的判準,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本選項同樣先認定為單一違法行為,再以主要違法目的定其適用的法律;而《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的判準是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先確定行為數,對照變更使用與未辦登記分屬兩個行為;
  2. 要件二是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時始生想像競合,對照本題不符;
  3. 要件三是行為數為二時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該法律處理,對照(A)的分別裁處。

記憶點

先數行為再論競合,行為數是二就沒有從一重處斷的問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均應處罰鍰的情形,其法律效果是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並以但書設下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罰鍰最低額的下限。第 2 項再處理罰鍰以外的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由此可知,一行為的效果是從一重而非全部併罰,這正是與數行為分別處罰的分水嶺。

行為數的判斷:行為數不以自然的動作數為唯一標準,而須綜合考量違反義務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與時空關聯。本題兩項義務分屬建築管理與商業登記兩個不同的行政管制領域,義務主體雖同一,義務內容與保護目的並不重疊,因此不能評價為一行為。

管轄的競合:《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該項處理的仍是一行為的情形;本題既為兩個行為,兩個主管機關各自就其主管法律裁處,不生管轄競合的問題。

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該條處理的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的競合,與本題的行政罰彼此之間的競合是不同層次。命題者常把刑事優先與從一重處斷兩個原則混在同一個選項裡,或把兩個行為的情形寫成應從一重處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繼續犯與接續犯在行政罰上如何計算行為數,或問按次連續處罰的規定應如何與一行為不二罰調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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