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約定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該行政契約無效
  2. B行政契約若締約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而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3. C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該行政契約無效
  4. D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若締約前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該行政契約無效

正解 D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若締約前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該行政契約無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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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重點在侵害第三人權利時的效力。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該項所定的效果是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即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而非無效,事後補行同意仍可使契約生效;該項亦未把同意時點限在締約前。本選項把效力未定寫成無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國家考試的錄取決定依其性質不得以契約設定,該行政契約無效,本選項敘述正確。

  2.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缺乏事務權限者行政處分無效;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於與其內容相同的處分無效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1 款亦無效,本選項正確。

  3. (C)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依該條方式締結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準用民法關於法定方式的規定,結果為無效,本選項正確。

  4. (D)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者不生效力而非無效,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契約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對照(D)所述的行政契約;
  2. 要件二是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對照(D)所稱未經同意;
  3. 要件三是法律效果為始生效力而非無效,對照(D)所稱無效,第三個要件不符。

記憶點

侵害第三人權利的行政契約,欠缺第三人書面同意時是不生效力,不是無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把行政契約的效力障礙分成幾層。第一層是準用民法的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第二層是特別列舉的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第三層是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的特別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柱句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第四層才是本題(D)所涉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的第三人同意與其他機關的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

生效要件與無效事由的差別:《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兩項的用語都是始生效力,也就是說欠缺時契約並非自始確定不生效力,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狀態,補行同意或核准後即生效。相對地,《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與第 142 條所定者是無效,補正不生效力。這一組用語差別正是本題的命題點。

一部無效的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行政契約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而行政處分一部無效時其他部分原則上仍為有效,兩者的方向恰好相反,並列閱讀最不容易記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也常改問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的成立要件,或問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執行約定須經哪一級機關認可。《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該條把民法規定引為補充,因此書面方式欠缺的效果不必在行政程序法內部找一個明文的無效條款,而是循準用得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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