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2. B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3. C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4. D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正解 B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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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罰與刑罰在責任條件、共同違法與不知法規上的異同。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該項只要求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未就過失行為的處罰另設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限制。本選項後半段所述者是刑法對過失犯的限制(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不能移用於行政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就共同實施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未如刑法區分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正確。

  2. (B)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過失行為的處罰不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刑事責任亦有相同旨趣的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選項一併敘述,內容正確。

  4. (D)

    依《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可知本法的處罰對象即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行為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對照四個選項所述的行政罰;
  2. 要件二是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對照(B)前半段與條文相符;
  3. 要件三是過失處罰有無附加限制,對照(B)後半段所加者,條文並無此限制,要件不符。

記憶點

行政罰的過失處罰不需要特別規定,這點與刑法的過失犯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採的是責任主義,故意與過失並列而效果相同,並未如刑法把過失的處罰設為例外。第 2 項再處理組織體的責任條件,《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把組織內部自然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組織的故意過失,這是行政罰特有的設計,刑法上並無對應規定。

處罰種類:《行政罰法》第 2 條柱句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由此可知行政罰不限於罰鍰與沒入,還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影響名譽與警告性等四類裁罰性不利處分,這也是本題(D)所稱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的具體內容。

共同違法:《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身分或特定關係的處理方式與刑法的共犯身分規定相似,但行政罰不區分正犯與共犯,只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把責任年齡、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不知法規等要素混在同一題。《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與刑法所定得減輕其刑的效果並不完全相同,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行政罰還是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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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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