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物之所有權人得為私人
- B公物得依事實行為而提供公用
- C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 D公物得為自然山域或水域
正解 C — 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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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物的概念、成立方式,以及公用目的對強制執行的限制。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公物是供公目的使用之物,成立不以行政主體取得所有權為必要。《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可知法制上以設定、廢止等行為使物取得或喪失公物地位。公務所必需之公物持續供公目的使用,若得為行政執行的標的物而遭變價,公用目的即無從維持;本題的分辨點在強制執行程序對公務所必需之物所設的限制(其構成要件詳見《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公物的成立在於供公目的使用,其所有權人得為私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即為適例,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公物提供公用,除以行政處分為設定外,亦得因管理機關事實上提供公眾使用而成立,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如得為行政執行的標的物,公用目的將無從維持,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D)
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形成而供公眾使用者,學理上稱為自然公物(其構成要件詳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該物須供公目的使用,對照(C)的公務所必需之公物;
- 要件二是公用目的存續期間其處分受限制,對照(C)所稱得為執行標的;
- 要件三是執行標的須為得變價之財產,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兩者無法並存,要件不符。
記憶點
公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是私人,但供公務所必需者不因此成為執行標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公物在我國法上沒有一部統一的公物法,其概念由學理與散見各法的規定拼成。《訴願法》第 3 條第 2 項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一併列為行政處分的一種,這是公物成立與消滅方式在實定法上少數的落點:設定使物進入公用狀態,廢止使其脫離。
執行標的的界線:《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以義務人的財產為標的,而公務所必需之物雖在形式上屬機關管領的財產,其變價卻與公用目的直接衝突,因此在強制執行法制上被劃出執行標的之外。
公物的分類:依成立方式可分為人工公物與自然公物,前者須經提供公用的行為,後者則因自然狀態而供公眾使用;依使用型態可分為公共用物、行政用物與特別用物,本題(C)所稱公務所必需者即屬行政用物。這兩組分類是本題四個選項的骨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延伸到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要件、公物的時效取得可能性、公物上私法交易的效力,以及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
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但所有權人須容忍公眾通行,這正是本題(A)所述所有權人得為私人的典型;其成立要件由釋憲實務與行政法院裁判逐案累積而成。
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的決定性依據分別落在公物法學理與強制執行法制,行政法的通則性條文對公物只作片段規定,故本題結論不能單憑所引條文的字面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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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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