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2. B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3. C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4. D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正解 D —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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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寄存送達之生效時點,在行政程序、訴願與行政訴訟三套程序中的差異。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而《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因而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與行政訴訟同採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D) 把訴願與行政訴訟並列,正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訴願之寄存送達既然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就不是於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本選項把訴願與行政程序放在一起,在訴願部分失真。

  2. (B)

    錯誤。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其生效時點為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本選項所稱之送達完畢時生效與《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不合。

  3. (C)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該條所定者為寄存之方式與文書保存期間,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時點未設經 10 日始生效力之規定,故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不生 10 日之緩衝。

  4. (D)

    正確。訴願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行政訴訟則直接適用該條,兩者同為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涵攝步驟

  1. 先把三套程序的送達依據各自定位;
  2. 再看《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的準用範圍是否涵蓋《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
  3. 最後比對四個選項的組合。

記憶點

訴願跟著行政訴訟走十日,行政程序沒有十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寄存送達是補充手段,以不能為一般送達與補充送達為前提。同法第 73 條第 3 項再就生效時點設 10 日之緩衝,用意在給受送達人一段實際領取文書的時間。

二、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就寄存之方式作了與《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1 項相近的規定,但兩者在生效時點上的處理並不相同:前者未就生效時點設 10 日之緩衝,後者則明白寫出。《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處理的是郵務寄存的地點,與生效時點是兩件事。

三、準用的射程。《訴願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訴願自己先寫了原則性的送達方式,再以同法第 47 條第 3 項把細節整批準用到行政訴訟法,這種立法技術在考題中常被用來製造三程序混淆。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送達生效日的計算會連動到訴願期間與起訴期間的起算,實務上常見的爭點是寄存送達與補充送達之先後順序。

五、作答的檢驗順序。送達題先問這是哪一套程序的送達,再問該程序有沒有自己的生效規定,沒有的話再看有沒有準用條款,最後才計算期間。三套程序中,行政訴訟自己有規定,訴願靠準用接上,行政程序則自成一套。把這個順序記住,本題這種三程序交錯的組合題就能穩定作答;而期間的起算日一旦弄錯,後面的救濟期間也會跟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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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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