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

  1. A公司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程序
  2. B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範圍
  3. C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4. D公司修訂章程限定董事之權限

正解 C — 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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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外國法人內部事項之範圍,以及內部事項與法人對外法律行為之區別。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9 款規定:「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該條所列各款所指向者,均為法人組織自身之形成、運作與變動;董事代表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效果發生於公司與交易相對人之間,屬法人對外之交易行為,並非柱句所稱之內部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程序,涉及法人機關如何組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本選項屬內部事項。

  2. (B)

    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範圍,涉及代表權之界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本選項屬內部事項。

  3. (C)

    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係公司與交易相對人間所生之債之關係,屬法人對外之法律行為,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所稱之內部事項,本選項為正確答案。

  4. (D)

    公司修訂章程以限定董事之權限,涉及章程內容之變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7 款規定:「七、章程之變更。」本選項屬內部事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外國法人;
  2. 要件二為所爭執之事項落在該條所列之內部事項;
  3. 本題選項 C 之買賣契約發生於公司與第三人之間,不符第二個要件。

記憶點

法人怎麼組成、怎麼運作、怎麼變動,是內部事項;法人和外人做了什麼交易,是對外行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外國法人的準據法問題可以分成兩層:法人本身依哪一國法成立而有人格,以及法人的哪些事項要跟著本國法走。本題考的是第二層。

第一,條文的結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柱句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柱句先把適用範圍限定在內部事項,再以各款逐一列舉。這個結構很重要:判斷一個爭點該不該適用法人本國法,第一步是問它是不是內部事項,而不是急著去找哪一款最像。

第二,各款的分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7 款規定:「七、章程之變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把它們排在一起可以看出一條時間軸:從法人的誕生、機關的組成與權限、章程的變動,一直到法人的消滅。

第三,設陷阱的位置。第 5 款寫的是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很容易讓人以為凡是代表人所為的行為都適用法人本國法。實際上該款規範的是代表權有無與範圍這件事本身,至於代表人依其代表權與第三人所訂契約的成立與效力,屬於該契約自己的準據法問題。本題選項 B 與選項 C 的分界就落在這裡。

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這一條把在我國依我國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抽出來,改依我國法處理其內部事項,與第 14 條並列記憶效果最好。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問股東出資責任、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分擔、以及清算人之選任應適用何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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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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