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 B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 C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 D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正解 C — 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契約之債的準據法,包括意思自主原則與無明示意思時之特徵性履行推定。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件之特徵性債務為出賣人乙交付鳳梨之義務,乙行為時之住所地在臺北,故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項未要求該意思須以書面為之,甲與乙以電話約定適用美國法者仍屬明示,本選項敘述錯誤。
- (B)
合意管轄條款所處理者為何國法院有審判權限,與應適用何國實體法分屬二事,本選項逕由管轄合意推論準據法之合意,敘述錯誤。
- (C)
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推定乙締約時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就當事人所選之法律未附加牽連關係之要求,甲與乙合意適用日本法之效力不受影響,本選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
- 要件二為乙交付鳳梨之義務足為該買賣之特徵;
- 要件三為乙行為時之住所地在臺北;
- 三者具備,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記憶點
先找明示意思,沒有就找關係最切,關係最切先推定為特徵性債務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把契約準據法的三層結構完整鋪開,是國際私法債編最核心的條文。
第一,第一層是意思自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 1 項所用的文字是當事人意思,並未附加書面或牽連的要求;而第 2 項所定之啟動要件之一是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可見明示與否所問的是意思有無明白表示,不是有無作成書面,因此電話約定仍屬明示之意思。這同時說明了選項 A 與選項 D 為什麼都錯:一個誤以為要書面,一個誤以為所選之法律必須與案件有牽連。
第二,第二層是關係最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該項所定之啟動要件之一,逐字寫的是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也就是說,默示的意思在本項的架構下並不足以直接作為準據法的依據,而是回到關係最切的判斷。選項 B 想從管轄合意推導出默示的準據法合意,正是踩在這個界線上。
第三,第三層是特徵性履行的推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在買賣契約中,價金給付是各種契約都有的義務,真正足以表徵買賣性質的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因此以出賣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推定的基準。條文用的是推定而非視為,法院仍得依個案具體情形推翻。
第四,本題的涵攝。乙為出賣人,負擔交付鳳梨之特徵性債務,締約時住所在臺北,因此推定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甲住在加州、貨款以新臺幣計價等因素,都沒有推翻此一推定的力量。
第五,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同樣使用關係最切的字眼,但一個是推定的對象,一個是原則的例外,位置不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