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後 1 個月,乙女發現已懷胎 4 個月,5 個月後產下一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 B 國法為婚生子女時,丙為婚生子女
  2. B丙出生時,甲、乙兩人已經離婚,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方能符合兩性平等保障女性之思潮
  3. C關於子女之身分,近代國際私法之思維多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之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
  4. D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

正解 D — 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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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子女婚生性之準據法,特別是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時的選擇適用設計。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規定:「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甲、乙協議離婚後 1 個月,乙始發現已懷胎 4 個月,再 5 個月後產下丙,婚姻關係於丙出生前已消滅,即應適用該但書;該但書所指向之法律包括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依 A 國法為婚生子女者,丙即為婚生子女。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所指向之法律,除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外,尚包括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本選項將判斷依據限縮為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敘述錯誤。

  2.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其母之夫之本國法與該子女之本國法同為判斷依據,本選項將依據限縮為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敘述錯誤。

  3.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就其所指向之各該法律,係以依其中之法律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之方式連結,屬選擇適用;累積適用會使婚生性之認定更為困難,與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方向相反,本選項敘述錯誤。

  4.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則丙為婚生子女,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本件符合;
  2. 要件二為依但書所指向之法律之一認定為婚生子女;
  3. 二者具備,丙即為婚生子女。

記憶點

婚姻在出生前消滅,就改看出生時子女本國法與婚姻消滅時母或母之夫的本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子女身分的選法規則是國際私法親屬編中設計最細緻的一條,因為它同時要處理婚生性的認定基準與時點的移動。

第一,本文與但書的分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文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但書規定:「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兩段都以三個法律作為判斷依據,差別在於時點:本文一律以出生時為準,但書則把母與母之夫的部分往前移到婚姻關係消滅時。理由並不難理解,婚姻既已消滅,母與其前夫的國籍在出生時可能早已與該婚姻無關。

第二,選擇適用的方向。兩段條文都採取依其中之法律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的寫法,也就是只要有一個被指定的法律承認,婚生性即告成立。這種寫法在立法技術上稱為選擇適用,其效果是擴大婚生性成立的機會。若改採累積適用,要求所有被指定的法律都承認才算數,結果會使婚生性更難成立,方向恰好相反,這正是選項 C 的錯誤所在。

第三,本題的涵攝。甲、乙協議離婚在先,離婚後 1 個月乙始發現懷胎 4 個月,再 5 個月後產下丙,因此丙出生時婚姻關係已經消滅,應適用但書。但書所指向的法律有三:出生時丙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乙之本國法即 B 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選項 D 所述的正是第三個。

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準正、認領與婚生性三者常被放在同一題中比較,共同特徵都是以選擇適用擴大身分關係成立的可能。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問否認婚生推定之訴的準據法,或是把繼承問題接在婚生性之後一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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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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