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75 題

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2.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3.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
  4.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正解 C — 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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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特別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所定之階梯式連結。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就裁判離婚以起訴時為基準時,並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之順序遞補。甲為我國人、乙為德國人,起訴時並無共同之本國法,而甲、乙婚後定居我國,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故應適用我國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是在無共同本國法且無共同住所地法時才登場,本件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尚未進入此一階段,本選項以德國為關係最切地而適用德國法,敘述錯誤。

  2.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所定之連結因素為夫妻之共同本國、共同住所地與婚姻關係最切地,與受訴法院之管轄權有無無涉,本選項由管轄推導準據法,敘述錯誤。

  3. (C)

    甲、乙無共同之本國法,而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應適用我國法,本選項之結論與理由均正確。

  4. (D)

    本選項之結論固為我國法,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共同住所地法優先於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而適用,本選項逕以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理由,跳過了共同住所地法這一階,理由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基準時取起訴時;
  2. 要件二為有無共同本國法,本件無;
  3. 要件三為有無共同住所地,本件在我國;
  4. 故適用我國法。

記憶點

離婚準據法三階: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基準時是協議時或起訴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涉外離婚題的解法幾乎都是同一套:先固定基準時,再依條文所定的順序逐階往下走,中途不得跳階。本題就是在測驗考生會不會跳階。

第一,基準時的固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條文把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分別繫於協議時與起訴時。本題是裁判離婚,基準時即為起訴時。乙在起訴後才搭機返回德國,這個事實發生在基準時之後,因此不影響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的認定,這是題目刻意埋下的干擾。

第二,階梯的順序。該條的三階是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法,且以無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作為往下一階的條件。甲為我國人、乙為德國人,兩人沒有共同國籍,第一階不成立;兩人婚後定居我國,起訴時的共同住所地在我國,第二階成立,判斷到此結束,不必也不得再問關係最切地在哪裡。選項 D 的結論雖然對,理由卻是第三階,這正是本題把對的答案與對的理由拆開來考的地方。

第三,管轄與準據法的分離。選項 B 主張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所以適用德國法,混淆了國際裁判管轄與準據法選擇兩個層次。管轄決定的是由誰審理,準據法決定的是依什麼法律審理,兩者所使用的連結因素與立法目的都不相同。

第四,易混淆條文之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婚姻效力條與離婚條的階梯完全一致,差別在於離婚條多了協議時或起訴時這個基準時的設計;夫妻財產制則另外開放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選法。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離婚原因、離婚後之贍養費與親權歸屬放在同一題中分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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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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