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甲登山失蹤滿 7 年,法院依聲請為甲死亡宣告之裁定。嗣後,乙女與丙男結婚,而甲卻在乙、丙婚後生存歸來,法院為撤銷甲死亡宣告之裁定。關於乙之婚姻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丙雙方均善意時,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 B乙、丙中一人善意時,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 C不論乙、丙是否善意,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 D由乙決定甲、乙前婚或乙、丙後婚有效
正解 A — 乙、丙雙方均善意時,乙、丙之後婚有效,甲、乙之前婚消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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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死亡宣告之裁定經撤銷後,前婚與後婚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乙與丙之結婚係在撤銷甲死亡宣告之裁定確定前所為,該項但書所保護者為善意行為;乙與丙於結婚時各自善意時,後婚不受撤銷裁定之影響而仍為有效,後婚既有效,甲與乙之前婚即歸消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如上所述。
- (B)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所保護者為善意行為,結婚係乙與丙雙方之行為,其中一人善意而他人非善意時,該行為尚不能認係該項但書所稱之善意行為。
- (C)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善意與否正是該項但書所設之分界,(C) 把但書整個略去。
- (D)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但書係以行為當時之善意為判斷標準,後婚效力之有無並不繫於乙事後之選擇。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 法院為撤銷甲死亡宣告之裁定;
- 要件二裁定確定前之行為→ 乙、丙之結婚在該撤銷裁定前;
- 要件三善意→ 選項 (A) 所設乙、丙雙方均善意之情形;
- 效果→ 後婚不受影響而有效,前婚消滅。
記憶點
死亡宣告被撤銷,撐住後婚的是雙方當時的善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死亡宣告是一種推定:《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既然只是推定,本人生還時自應撤銷。撤銷的效力若不設界線,已經依信賴而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受影響,於是《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1 項在本文之外設但書,把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保留下來。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該項但書的保護對象是善意行為,而結婚是雙方行為。命題者把 (A) 的雙方善意、(B) 的一人善意、(C) 的不論善意排成一組,考的就是考生會不會把善意這個要件放到行為的雙方去檢查。行為之一方明知受宣告死亡之人生存者,該結婚行為即難認為該項但書所稱之善意行為。
三、財產面的配套。《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該項與第 1 項但書並列,一個處理身分行為,一個處理財產返還範圍,是同一個信賴保護思想的兩面。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988 條就結婚無效設有規定,其中第三款但書處理的是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的情形;《民法》第 98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該條處理的原因事實是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被推翻,與本題死亡宣告被撤銷的情形分屬不同的條文射程,考生宜並列比較,不要互相套用。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民法》第 8 條之死亡宣告要件、死亡時點之推定、撤銷後財產返還範圍合併命題;也常把善意要件放在受領遺產的第三人身上,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兩條線。六、版本說明。本題所引《家事事件法》之版本,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