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得向法院請求與甲離婚
- B乙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法院請求甲給付相當之贍養費
- C乙不得因判決離婚請求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若甲、乙為協議離婚,並未為贍養費之約定,雙方亦不得再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之給付
正解 B — 乙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法院請求甲給付相當之贍養費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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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與請求人有無過失之關係。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民法》第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該條把請求權人限定在無過失之一方;題示乙亦與丁男外遇,乙並非無過失之一方,縱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仍不得依該條請求贍養費,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甲與丙女外遇該當該款,乙得向法院請求與甲離婚。
- (B)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如上所述,乙非《民法》第 1057 條所定無過失之一方。
- (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乙亦有外遇而非無過失,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57 條所定之贍養費以判決離婚為要件,協議離婚不在該條射程之內;甲、乙既為協議離婚且未為贍養費之約定,即無從再依該條向法院請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題示乙亦與丁男外遇,乙有過失;
- 要件二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縱認生活陷於困難;
- 效果→ 要件一既不備,贍養費請求不能成立。
記憶點
贍養費與慰撫金都只發給無過失的一方,兩邊都外遇就兩邊都拿不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7 條有三個要件:請求權人須為夫妻無過失之一方、須因判決離婚、須陷於生活困難;相對人縱無過失亦應給付。本題把第一個要件挖空:題示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雙方都有過失,於是無過失之一方這個要件在乙身上不成立。
二、與損害賠償規定的並列。《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要件是他方有過失;《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則就非財產上損害另設但書,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兩項對過失的要求擺放位置不同,是本題 (C) 的依據,也是常考的細節。
三、離婚原因的結構。《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該項以列舉方式規定法定離婚原因;《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項但書把有責一方排除在概括條款之外。實務見解就第 1 項各款則採不同處理,雙方各有該項所定事由時,各得對他方請求離婚,(A) 即依此而正確。
四、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的分界。《民法》第 1057 條所定之要件之一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贍養費規定因而明文連結到判決離婚這一種離婚型態;協議離婚的效力來自當事人自己的合意,贍養費也就屬於當事人自行協商的事項,未約定者即無該條可資依據。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在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三個效果上的差別,是本條群反覆出現的比較點。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離婚原因、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四個效果串成一題,並在其中一項偷改過失要件。答題時宜先確定離婚型態是判決或協議,再逐條檢查過失要件掛在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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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