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80 題

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降至 18 歲,影響有關未成年人所為或所受身分行為之規定。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2. B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C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18 歲以上
  4. D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正解 A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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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成年年齡下修後,收養年齡差距、結婚年齡與訂婚年齡之現行規定(《民法》第 1073 條、第 980 條、第 973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該項就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情形,明定年齡差距為十六歲以上,選項 (A) 與該項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如上所述。

  2. (B)

    錯誤:《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該條所定之結婚年齡男女同為十八歲,與題示下降後之成年年齡一致,得結婚之人均已成年,自不生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問題。

  3. (C)

    錯誤:《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該項本文所定之年齡差距為二十歲以上,並非十八歲以上。

  4. (D)

    錯誤:《民法》第 973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訂婚年齡男女同為十七歲,並非男十七歲、女十五歲。

涵攝步驟

  1. 本題為法定年齡之比對題:收養之一般年齡差距二十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本文);
  2. 夫妻共同收養時他方十六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但書);
  3.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十六歲以上(《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
  4. 結婚十八歲(《民法》第 980 條);
  5. 訂婚十七歲(《民法》第 973 條)。

記憶點

收養差二十歲,家內收養差十六歲;訂婚十七、結婚十八,男女同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連帶把身分法上的一整組年齡重新排列:結婚年齡改為男女同為十八歲,與成年年齡齊平;訂婚年齡改為男女同為十七歲,也把舊法男女不同齡的設計拉平。這一次修正的效果是,有結婚能力之人已同時具備成年人之身分,於是舊法時代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問題,在現行法下不再發生,(B) 就是在這一點上落空。

二、要件拆解:收養的年齡差距。《民法》第 1073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該項本文設二十歲的原則,但書則就夫妻共同收養放寬其中一方到十六歲;《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這一項處理的是繼親收養,年齡差距同樣是十六歲。三種情形三個數字,是本題的主要記憶負擔。

三、收養的其他實質限制。《民法》第 1073-1 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該條就親屬間收養設有禁止,其第 2 款但書同樣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開了例外,與年齡差距的規定互相呼應。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074 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共同收養是原則,單獨收養是但書所列的例外,考生宜與年齡差距的三個數字分開記憶。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訂婚、結婚、收養、監護與遺囑能力的年齡並排成四個選項,逐一改動數字;答題時宜先在腦中列出十七、十八、十六、二十這一組數字所對應的制度,再逐項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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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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