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關於法院成立之調解離婚,婚姻關係於何時消滅?
- A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消滅
- B法院向戶政機關為調解離婚成立通知時消滅
- C一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消滅
- D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時消滅
正解 A — 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消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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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院調解離婚之婚姻關係消滅時點(《民法》第 1052-1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2-1 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該條前段把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定在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時,後段所定之通知戶政機關則是法院依職權進行的後續程序,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如上所述,婚姻關係於法院調解離婚成立時消滅。
- (B)
錯誤:依《民法》第 1052-1 條後段,法院向戶政機關為通知係調解成立後之程序,並非婚姻關係消滅之時點。
- (C)
錯誤:《民法》第 1052-1 條所定之消滅時點為調解或和解成立時,一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之時點與該條所定者不同。
- (D)
錯誤:《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該條所定之戶政登記係兩願離婚之要件,與調解離婚依《民法》第 1052-1 條處理者分屬兩種離婚型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離婚之型態→ 經法院調解成立;
- 效果→ 依《民法》第 1052-1 條前段,婚姻關係消滅;
- 後續程序→ 法院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記憶點
調解一成立婚姻關係就結束,戶政機關那一段是法院依職權通知的後續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種離婚型態的效力發生時點。民法上的離婚有兩願離婚、判決離婚與調解或和解離婚三種。《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兩願離婚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為要件,登記完成前婚姻關係不消滅;判決離婚以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調解或和解離婚則依《民法》第 1052-1 條,於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三者的時點各不相同,本題考的就是第三種。
二、要件拆解。《民法》第 1052-1 條由兩句組成:前段規定效力,後段規定法院的職權通知義務。把通知寫成法院的職權,正好說明戶政機關的登記在調解離婚屬於報備性質,不是效力要件。(B)、(C)、(D) 三個選項都是把登記或通知誤認為效力發生的時點。
三、程序法上的配套。家事事件的調解成立有其程序法上的效果規定,並就身分事項設有由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的設計,與《民法》第 1052-1 條後段互相對應,考生可把實體與程序兩面並列理解。調解離婚在實務上使用頻繁,因為它同時解決離婚本身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財產分配等相牽連事項,於是效力發生時點的認定就特別重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起算、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生效時點,都跟著婚姻關係消滅的那一刻走。
四、本題陷阱。四個選項的差別只在時點與行為人:調解成立、法院通知、一方登記、雙方登記。命題者用兩願離婚的印象誘導考生選擇登記時點,因為兩願離婚確實以登記為要件。破解的方法是先辨識離婚型態,型態確定後時點就跟著確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調解成立之效力、調解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起算點、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酌定合併命題;也常反過來問兩願離婚欠缺證人簽名或未辦登記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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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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