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單身收養乙男,經過 5 年,甲女與丙男結婚。乙男成年後,與丁女結婚。又經過多年,甲女死亡,法院許可乙男聲請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若乙男死亡,丁女與丙男結婚時,其效力如何?
- A有效
- B無效
- C效力未定
- D得撤銷
正解 B — 無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法》第 983 條禁婚親之限制,於收養關係終止、姻親關係消滅之後是否仍然適用。
正解理由
甲女收養乙男,二人為擬制之直系血親;甲女與丙男結婚後,丙男與乙男間成立一親等直系姻親;丁女為乙男之配偶,與丙男間同為一親等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甲、乙之收養關係雖經法院許可終止,《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該限制仍然適用。違反前開禁婚親規定而結婚者,其婚姻無效,《民法》定有明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有效,錯誤。《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就直系姻親之結婚限制,明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甲女死亡與收養關係終止,均不使二人回復得結婚之地位。
- (B)
無效,正確。丙男與丁女為直系姻親,其結婚牴觸《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禁婚親,婚姻自始不生效力。
- (C)
效力未定,錯誤。效力未定指效力繫於他人承認而尚未確定;本題婚姻之效力於成立時即已確定,無待承認。
- (D)
得撤銷,錯誤。本題所涉者為直系姻親之結婚限制,與《民法》第 996 條所定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之情形並不相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直系姻親:丁女與丙男因甲女、乙男之連結而成立一親等直系姻親。
- 要件二,不得結婚:直系姻親落在《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情形。
- 要件三,終止後仍適用:《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已將限制延伸至收養關係終止之後。
記憶點
收養關係終止、姻親關係消滅,都不會讓直系姻親之間的結婚禁止跟著消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法》第 983 條共有三項:第 1 項以柱句加三款界定禁婚親的範圍,第 2 項與第 3 項則分別處理姻親關係消滅、收養關係終止之後的延續效力。本題把後兩項同時放進同一組事實裡,是這一條最典型的考法。
先看第 1 項的三款。《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第 1 款所列者未附任何緩和條件,第 2 款則另設有輩分相同不在此限之但書,兩款的寫法並不相同。
本題的第一個陷阱在親屬關係的認定。甲女單身收養乙男,二人間為擬制血親;丙男與甲女結婚後並未收養乙男,丙男與乙男之間因而不是血親,而是因配偶關係而生的直系姻親。丁女為乙男之配偶,其與丙男之關係,係透過丙男之配偶甲女、甲女之血親乙男而建立,親系與親等從乙男與甲女之關係定之,同屬一親等之直系姻親。
第二個陷阱在時間軸。甲女死亡、法院許可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乙男死亡,這些事實都發生在丙男與丁女結婚之前,單看第 1 項容易認為親屬關係既已不存在,禁婚的理由也隨之消失。《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兩項分別堵住了姻親關係消滅與收養關係終止這兩種情形。
就姻親關係何時消滅,《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該條所列之消滅原因為離婚與結婚經撤銷,配偶一方死亡並不在其中;縱認其已消滅,《民法》第 983 條第 2 項亦已明定限制仍然適用。
就收養之終止,《民法》第 1080-1 條第 1 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3 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終止收養使擬制血親關係向後消滅,而《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已就禁婚親特別排除這項效果。
同一考點的另一種考法,是把當事人換成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此時所涉者為《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但書,判斷的方向即隨之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