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遺囑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之
  2. B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自為遺囑,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3. C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爾後不論成年與否,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
  4. D未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遺囑方為有效

正解 C — 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爾後不論成年與否,均得依遺囑方式撤回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遺囑能力的年齡界線,以及撤回遺囑是否以成年為條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該項本文得自為遺囑,且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至於撤回,《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該條全文即上開文字,所定之要件為隨時依遺囑之方式為之,遺囑人撤回時是否已成年,不在該條所列之要件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依該條為無效,並非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

  2. (B)

    錯誤。《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該項直接否定無行為能力人為遺囑之資格,本選項所稱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並非該項之法律效果。

  3. (C)

    正確。滿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本文得自為遺囑,其撤回則依《民法》第 1219 條,以依遺囑之方式為之。

  4. (D)

    錯誤。未滿 16 歲者依《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不得為遺囑,並非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為有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遺囑能力之下限:《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以滿 16 歲為界,本題行為人已滿 16 歲。
  2. 要件二,須否經允許:該項本文明定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3. 要件三,撤回之方式:依遺囑之方式為之。
  4. 三項要件對照下來,(C) 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滿 16 歲就有遺囑能力,而且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撤回遺囑看的同樣是有沒有依遺囑的方式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遺囑能力在《民法》繼承編裡自成一格,它與總則編的行為能力規定並不同步,本題考的正是這個落差。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186 條分兩項處理兩種人。《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這是一個絕對的否定,不因有無法定代理人之協力而改變。《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該項本文與但書要分開讀:本文處理的是要不要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答案是不必;但書處理的是幾歲以上才得為遺囑,答案是滿 16 歲。本題四個選項正好把這兩個問題交叉排列。

與總則編對照,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本文就遺囑另設無須允許之規定,理由在於遺囑是死後才生效、且專屬於遺囑人本身的行為,由他人代為或同意,反而與遺囑人的終意相違。同樣的道理也說明了為什麼《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對無行為能力人採取絕對禁止,而不是改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A) 涉及的是意思表示瑕疵,適用的是總則編。《民法》第 75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條文所定之效果是無效,而不是得撤銷;無效與得撤銷在體系上的差別,在於前者自始不生效力、無待任何人主張,後者則須由有撤銷權之人行使。命題者把效果換成得於回復常態後撤銷,是這一族最常見的改字手法。

撤回的部分則要注意《民法》第 1219 條與第 1221 條的分工。《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這是明示的撤回。《民法》第 1221 條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這是法定視為撤回。兩條所處理的是撤回的兩種發生方式,而不是兩個不同階段。本題 (C) 問的是明示撤回,所涉者為《民法》第 1219 條。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年齡改成 15 歲而問遺囑效力,此時適用的是《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但書,結論就會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