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種紛爭,當事人無法請求法院定之?

  1. A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
  2. B夫妻離婚時,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無法協議達成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3. C扶養義務人與扶養權利人,就扶養費之金額,無法達成協議
  4. D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就遺囑執行之報酬,無法達成協議

正解 A — 繼承人就遺產之管理方法,既無法達成協議,亦無法達成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準用第 820 條第 1 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之決定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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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哪些協議不成的紛爭,法律明文給了聲請法院裁定的途徑。

正解理由

遺產屬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而《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該項所定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對象,是已經依第 1 項作成之管理決定;同條第 3 項所定者,則是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本題繼承人根本未能作成管理之決定,並無可供變更之管理,自無從請求法院定之。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此即無法請求法院定之者。《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給者為變更既有管理決定之途徑,本題並無已作成之管理決定可供變更。

  2. (B)

    錯誤,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後段就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於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明定法院得依一方等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3. (C)

    錯誤,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1120 條但書規定:「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4. (D)

    錯誤,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 1211-1 條就遺囑執行人之報酬,明定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對照一,有無協議:四個選項都是協議不成。
  2. 要件對照二,有無法院介入之明文:(B)、(C)、(D) 分別在《民法》第 1055 條、第 1120 條、第 1211-1 條裡寫明由法院酌定或定之。
  3. 要件對照三,(A) 所依據之《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第 3 項,對象是已作成之管理決定,本題連決定都沒有作成。

記憶點

共有物管理的法院裁定是用來變更已經作成的決定,不是用來代替共有人作決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四個選項都長成協議不成之後怎麼辦,要分辨,靠的是各該條文有沒有把法院寫進去,以及寫進去時所針對的對象是什麼。

先看 (A) 的準用鏈。遺產在分割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把分別共有的幾條規定準用到公同共有,其中就包含共有物管理的規定。《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這一項處理的是管理決定如何作成。接著《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民法》第 820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這兩項的文字所指向者,是依第 1 項規定之管理與前二項所定之管理,也就是已經存在的管理決定;法院在這裡扮演的是變更者,而不是代替共有人作成決定的人。本題的事實是繼承人既未達成協議,也未達成多數決之管理決定,變更的標的因此不存在。

再看另外三個選項。《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該項後段逐字把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寫成法院介入的前提,與 (A) 的結構正好相反。《民法》第 1120 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這一條要分兩截讀: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時交親屬會議,扶養費之給付不能協議時則直接交法院,(C) 問的是扶養費,落在但書。《民法》第 1211-1 條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同樣把不能協議寫成法院酌定的前提。

把四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技術上的兩種寫法:一種是於不能協議時直接授權法院形成,另一種是於顯失公平時許其聲請法院變更,法院只作事後矯正。本題考的就是把後者誤讀成前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A) 改成共有人已作成管理決定而顯失公平,此時依《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答案方向便會改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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