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1. A甲住臺南市,乙住臺中市,甲、乙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向乙住所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A 地
  2. B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建物遭乙無權占有,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訴訟,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3. C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 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 A 地
  4. D甲住新竹市,乙住新竹縣,甲所有坐落苗栗縣之 A 地遭人冒名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乃以該抵押權不存在為由,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正解 C — 甲住新竹市,乙住桃園市,甲向乙購買坐落桃園市之 A 地,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契約書載有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乙拒絕履行該買賣契約,甲向新竹地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契約移轉 A 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不動產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應訴管轄之界線。

正解理由

甲向乙購買 A 地而請求履行契約移轉 A 地,其訴訟標的為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請求權,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甲、乙於買賣契約書之書面內約定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係就買賣契約此一定法律關係所為,並已以文書證之,新竹地院因而有管轄權。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A 地坐落臺南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

  2. (B)

    錯誤。甲基於所有權請求乙騰空返還 A 建物,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建物所在地苗栗縣之法院管轄;而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應訴管轄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乙雖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新竹地院仍無管轄權。

  3. (C)

    正確。理由如前所述。

  4. (D)

    錯誤。甲以抵押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 A 地所在地苗栗縣之法院管轄。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訴訟標的之性質:(A) 為不動產之分割,(B)、(D) 為不動產物權,(C) 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請求權。
  2. 要件二,是否專屬管轄:前三者受其限制,(C) 不受。
  3. 要件三,合意之要件:(C) 就一定法律關係所為並以文書證之。

記憶點

訴訟標的是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管轄就鎖在不動產所在地;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移轉登記走的是債權,才留得住合意管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管轄權的題目要先分兩層:這個訴訟是不是專屬管轄,然後才輪得到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本題四個選項把這兩層交錯排列。

第一層是訴訟標的的性質。(A) 請求分割共有之 A 地,(B) 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 A 建物,(D) 主張抵押權不存在而請求塗銷登記,三者所爭執的都是不動產上的物權關係或其分割,因而落入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射程。(C) 則不同:甲請求乙履行買賣契約移轉 A 地,其所主張者是買賣契約所生的移轉登記請求權,屬債之關係,縱使給付的標的物是不動產,訴訟標的本身並不是不動產物權。這個分辨是本題的核心,也是考生最容易滑掉的地方,因為四個選項的標的都是不動產。

第二層才進到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允許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書則把範圍限定在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本題甲、乙的約定寫成如因該買賣契約爭議而涉訟,以新竹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指向的正是買賣契約這一個特定法律關係,而非概括地就當事人間一切訴訟為約定,合於但書的要求。同條第 2 項要求以文書證之,本題的合意記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書面中,這一項也滿足。三個要件齊備,新竹地院取得管轄權。

與合意管轄並列的是應訴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B) 的事實正是乙已到庭應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若不是專屬管轄,新竹地院本可因此取得管轄權;問題在於所有物返還之訴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管轄的規定把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一併排除,(B) 因此仍然無管轄權。這一個排除是專屬管轄制度的核心效果:專屬管轄所維護的是法院與不動產所在地之間的連結,這一層利益不許當事人以合意或以應訴的方式處分。

要件拆解上,判斷順序可以固定為三步:先問訴訟標的是不是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是則專屬管轄,合意與應訴都無用;否則再問有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並檢查該約定是否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並以文書證之;最後才看被告有無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本題 (C) 走完第二步即可,(B) 停在第一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 (C) 改成甲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以所有權為由請求乙交付 A 地,此時訴訟標的即轉為不動產物權,合意管轄便失其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