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80 題

未成年人甲 1、甲 2 共同毆打乙致傷,乙乃列甲 1 之法定代理人丙 1、甲 2 之法定代理人丙 2 為共同被告,均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一審法院判決乙全部勝訴者,如僅丙 1 提起上訴,有關丙 2 部分之判決即先行確定
  2. B丙 1 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縱丙 2 未援用該抗辯,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
  3. C乙得僅與丙 2 成立訴訟上和解,並續行對於丙 1 部分之訴訟
  4. D乙主張其受有肢體傷害之事實經丙 1 自認者,如丙 2 並未自認,有關丙 2 部分之訴訟,法院不受丙1 之自認所拘束

正解 B — 丙 1 為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之抗辯者,縱丙 2 未援用該抗辯,法院仍得據以駁回乙所提全部之訴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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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之原則,以及時效抗辯須由該債務人自己行使。

正解理由

乙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分別對丙 1、丙 2 請求賠償,二人各自就其受監護之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訴訟標的對於二人並無必須合一確定之關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該項所定者為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須由該債務人自己行使。丙 1 所為之時效抗辯,其利害不及於未援用之丙 2,法院不得據以駁回乙對丙 2 之訴。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僅丙 1 提起上訴者,丙 2 部分之判決即因上訴期間屆滿而先行確定。

  2. (B)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

  3. (C)

    正確。訴訟上和解為共同訴訟人各自得為之訴訟行為,乙得僅與丙 2 成立和解,對丙 1 部分之訴訟則續行。

  4. (D)

    正確。自認之效力及於為自認之人,丙 1 之自認不及於丙 2,法院就丙 2 部分不受其拘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共同訴訟之類型:《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之責任為連帶責任,訴訟標的對於丙 1、丙 2 不須合一確定,屬普通共同訴訟。
  2. 要件二,獨立原則之射程:上訴、和解、自認、抗辯均為一人之行為,其利害不及於他人。
  3. 要件三,時效抗辯之性質: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須由債務人自己行使,丙 2 既未援用,即無從對其生效。

記憶點

連帶債務人被一起告是普通共同訴訟,各人的抗辯、自認、上訴、和解都各算各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共同訴訟的類型判斷與實體法上抗辯權的性質疊在一起考,兩層都要對,答案才會對。

第一層是共同訴訟的類型。《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乙起訴的對象是甲 1 之法定代理人丙 1 與甲 2 之法定代理人丙 2,兩人各自依這一項對乙負責。連帶債務的特徵是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但這並不表示訴訟上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訴訟之特別規則,以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為適用前提;連帶債務人之間並無這種必須合一確定的關係,債權人本得對其中一人單獨起訴、單獨和解、單獨撤回,因此本題屬普通共同訴訟,回到各自獨立的原則。

第二層是時效抗辯的性質。《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條文用的字是得拒絕給付,也就是給債務人一個抗辯權,而不是使債權當然消滅。抗辯權的特徵在於須由權利人行使,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更不得替沒有行使的人行使。《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這一項反面印證了同樣的道理:時效完成後債務本身仍然存在,只是多了一個可以主張的拒絕給付事由,債務人若選擇清償,給付並非無法律上原因。

兩層合起來看 (B):丙 1 援用時效抗辯,是丙 1 一人之行為;丙 2 既未援用,對丙 2 而言就沒有任何拒絕給付的事由被提出。法院若因丙 1 之抗辯而駁回乙對丙 2 之訴,等於替丙 2 行使了一個他沒有行使的抗辯權,同時也違反了共同訴訟人各自獨立的原則。(A)、(C)、(D) 三個選項則分別把獨立原則套在上訴、和解與自認上,結論都與該原則一致。

要件拆解上,判斷順序可以固定為:先問訴訟標的對各共同訴訟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是則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特別規則;否則回到各自獨立。再問該行為在實體法上是否屬須由本人行使之抗辯權,是則更不可能及於他人。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被告改成公同共有人而請求分割,此時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結論便會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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