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行政法院移送到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原則上民事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 B甲、乙均具狀或記明筆錄表示合意由民事法院裁判,則民事法院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C於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甲和乙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D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
正解 D — 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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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時之處理,以及裁判後上級審之拘束。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4 項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本題 (D) 謂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後,上級法院仍可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裁判,與該項規定相反。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即應裁定停止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
-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該款既列於前開但書之下,即屬不在此限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甲、乙具狀或記明筆錄表示合意,合於該項。
-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3 項規定:「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前提:民事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
- 要件二,原則處理: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並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要件三,例外: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 要件四,裁判後之效果: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而廢棄之,(D) 即落在這一個要件上。
記憶點
行政法院移送過來的案子,民事法院一旦裁判,上級審就不能再拿沒有審判權來廢棄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審判權的爭議在《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裡被設計成一套完整流程,本題等於把這一條的四項逐項問過一遍。
第一項處理的是原則與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柱句把普通法院認無審判權時的原則動作寫成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接著以但書帶出兩款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兩款的共同點在於,爭議已經由更高層級解決,或當事人自己放棄了審判權歸屬的爭執,再走一次指定程序便無實益。
第二項是合意的方式要求。《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要注意這一項給了兩種並列的方式,記明筆錄與以文書證之都可以,本題 (B) 把兩種都寫進去,正好與條文相符。考生若只記得以文書證之,容易誤認記明筆錄不足,這是本題設的一個小陷阱。
第三項是程序保障。《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3 項把陳述意見的機會繫於最高法院為裁定之前,主體是最高法院而不是原受訴法院。(C) 寫的是於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甲和乙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與該項相符。
第四項則是本題的決勝點,它處理的是裁判之後的效力。條文的用語是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這是一個對上級審的明文限制。其立法考量在於,審判權歸屬的爭議如果在裁判之後仍可無限期地被翻覆,當事人已經進行的實體攻防將全部落空,程序安定因而受到嚴重侵蝕;既然第一項已經給了事前解決爭議的管道,事後就不再允許以同一理由推翻裁判。(D) 恰好把這一項的效果反過來寫。
要件拆解上,這一條的判斷順序可以固定為:先問有無第 1 項但書所列之例外,有則逕行裁判;無則裁定停止並請求指定,指定前由最高法院使當事人陳述意見;而不論走哪一條路徑,一旦普通法院作成裁判,第 4 項即發生封鎖上級審以無審判權廢棄之效果。
要與管轄權的移送分清楚。《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同一審判權體系之內的管轄分配,移送的對象是有管轄權之法院;本題所涉者則是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的審判權歸屬。兩者都叫移送,層次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合意僅由一造表示時的效力,該情形因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第 2 項之方式要求而無從適用該款例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