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經合法送達,關於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B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被告到場時,如被告拒絕辯論,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C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未到場時,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D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正解 D — 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場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是否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權人,以及兩造遲誤期日之效果。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項所定之聲請權人為到場之當事人,原告未到場而被告到場時,被告即為到場之當事人而得為聲請。本題 (D) 謂被告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與該項規定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原告到場、被告未到場時,原告為到場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規定:「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被告到場而拒絕辯論,視同不到場,與未到場之原告合為兩造遲誤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D)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到場情形:(A) 為原告到場,(D) 為被告到場,均屬一造不到場。
- 要件二,聲請權人:《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寫的是到場當事人,不分原告或被告。
- 要件三,兩造均不到場或視同不到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視為合意停止,(B)、(C) 均落在此。
記憶點
一造辯論判決誰都可以聲請,看的是誰到場,不是看誰是原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當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效果,依到場的是一造還是兩造而分成兩條路徑,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這兩種路徑上。
第一種路徑是一造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有兩個層次:前半段是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後半段則是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法院並得依職權為之。條文用的字是到場當事人,這個用語不分原告或被告,只問誰站在法庭上。(D) 把聲請權限制在原告身上,等於替條文加了一個主體限制;而它同時把被告的情形說成僅能由法院依職權判定,也誤讀了後半段,因為依職權的要件是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非被告到場時的常態處理方式。
一造辯論判決並非有請必准。《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規定:「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2 款規定:「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這幾款把程序保障擺在效率之前。本題題幹已經設定當事人經合法送達且無正當理由,上引第 1 款與第 2 款因而不啟動;該條另有第 3 款與第 4 款,其啟動與否與題幹所設定的這兩項事實無關。
第二種路徑是兩造遲誤。《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1 項前段的效果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段則規定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這種路徑的設計理由在於,兩造都不到場時法院無從進行辯論,法律因而先擬制為合意停止,再以四個月的不作為擬制為撤回。《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仍保留主動續行的權限。
兩種路徑之間的橋樑是《民事訴訟法》第 387 條。到場而不為辯論,在效果上與不到場相同,(B) 的被告正是到場後拒絕辯論,因而視同不到場;原告本來就沒到,兩造遂同時構成遲誤,案件由第一種路徑轉入第二種路徑。這個轉換是本題較細緻的一點,考生若只記得被告到場就可以一造辯論,便會誤判 (B)。
要件拆解上,判斷順序是:先問到場的人有沒有實際辯論,據以決定視同不到場與否;再數一數幾造不到場,一造走《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兩造走第 191 條;最後檢查第 386 條各款有無阻卻事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目改成不到場之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第 1 款,法院應駁回聲請並延展期日。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