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某請求權基礎,此前被告就該請求權基礎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者,如法院逕諭知辯論終結,並依該請求權基礎判決原告勝訴,應屬突襲性裁判
-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官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拘束,是法院所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或表明者,縱有不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
- C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其存在者,如法院遽行以之為判決之基礎,即生突襲性裁判
- D原告已陳明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沒有要主張乙請求權基礎者,如法院認甲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即行判決原告敗訴,尚非突襲性裁判
正解 B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官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拘束,是法院所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或表明者,縱有不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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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審判長之闡明義務與突襲性裁判之防免。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該項所課予之闡明義務兼及法律上陳述。法院所認定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者不同時,應先行曉諭使其有陳述之機會,逕採為判決基礎即生法律觀點上之突襲。(B) 謂縱有不同而逕採為判決基礎亦無突襲可言,與該項不符。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原告當庭追加請求權基礎而被告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法院逕諭知辯論終結並依該請求權基礎判決原告勝訴,未踐行《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之闡明,屬突襲性裁判。
- (B)
錯誤。理由如前所述。
- (C)
正確。當事人未提出而為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之事實,如逕以之為判決基礎,當事人無從就之辯論,與《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 項所定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為適當完全辯論之要求不符。
- (D)
正確。原告已陳明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法院認其不存在而判決原告敗訴,係就當事人所主張之範圍為裁判,未逾越其聲明及陳述,尚非突襲性裁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判決基礎之來源:(A) 為未經辯論之請求權基礎,(B) 為法院自行認定之法律關係,(C) 為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 要件二,有無陳述或辯論之機會:前三者均無。
- 要件三,有無踐行闡明:三者均未踐行而生突襲,(D) 則未逾越當事人主張之範圍。
記憶點
法律適用是法院的事,但法院想採當事人沒講過的法律關係,仍要先曉諭讓他說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突襲性裁判的防免,在《民事訴訟法》上主要靠審判長的闡明義務,本題把突襲的三種型態與一個不構成突襲的情形並列。
《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這一項把辯論的對象同時涵蓋事實與法律,是整個闡明制度的總則。《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則把闡明的具體作法寫成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並在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課予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義務。兩項合起來,構成法院不得以當事人未曾接觸的基礎作成裁判的要求。
(B) 的敘述有一半是對的: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何項法律關係,確實屬於法院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法院不受當事人法律上意見之拘束。錯的是後半段的結論。法院不受拘束,指的是法院可以採取不同的法律見解;但要採取之前,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曉諭當事人,使其就該法律觀點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若省略這一步而逕為判決,當事人將在毫無預期的情況下承受不利結果,這正是法律觀點突襲的典型。換言之,不受拘束處理的是實體判斷的權限,闡明義務處理的是程序上的告知,兩者並不衝突,(B) 卻用前者推翻了後者。
(A) 屬於同一族。原告當庭追加請求權基礎,被告尚未就該基礎有任何主張聲明或陳述,法院即諭知辯論終結並據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連辯論的機會都沒有。《民事訴訟法》第 199-1 條第 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這一條把數項法律關係的情形特別點出來,正是因為請求權基礎的變動最容易造成突襲。
(C) 則是事實層面的突襲。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而當事人並未提出的事實,若逕行作為判決基礎,等於以未經辯論的資料裁判,與《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1 項所要求的適當完全之辯論相違。
(D) 之所以不構成突襲,在於法院的判斷完全落在原告自己劃定的範圍內。原告既已明示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不主張乙請求權基礎,法院認甲不存在而判決原告敗訴,結果雖對原告不利,卻是他自己選擇的攻防範圍所導出的結論,沒有任何他未曾預見的基礎被引入。這也提醒考生:突襲與否看的不是結果的不利,而是基礎有沒有經過辯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應適用不同法律關係時,應否再開辯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