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2. B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3. C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4. D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正解 A — 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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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判逕向最高法院上訴(飛躍上訴)之要件與程序。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選項 (A) 稱法院應命其補正,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如上所述。

  2.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第 3 項後段規定:「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3.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4.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提起之上訴類型→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之上訴;
  2. 要件二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未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1 項;
  3.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2 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飛躍上訴的上訴理由須與上訴同時表明,只有依同法第 436 條之 4 第 1 項後段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者,才得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不合於此者毋庸命其補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飛躍上訴的三個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設下第一與第二個門檻:上訴利益須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所定額數,且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第 1 項設下第三個門檻: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本題選項 (C)、(D) 各對應一個門檻。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1 項要求上訴人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僅在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者,得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4 第 2 項則明定未依前項表明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選項 (A) 把它換成一般上訴的補正程序,正是本題的陷阱。

三、許可制的運作。《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該項把許可與不許可的處置分別寫明;《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不許可裁定仍留有救濟途徑。

四、最高法院端的把關。《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原審許可之後,最高法院仍得自行審查。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通常訴訟事件的第三審上訴另有二十日補提期間,與飛躍上訴的同時表明義務不同,宜並列。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6 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7 所定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之再審事由,也常一併命題。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確認這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飛躍上訴,再逐一檢查理由的限制、許可的要件與理由的表明義務。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正在於飛躍上訴把上訴理由的表明拉到與提起上訴同時,而非事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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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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