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審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已逾 30 日之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 B法院認再審之訴合法,但無再審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 C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 D法院認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但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正解 C — 法院認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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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審之訴在不合法、無再審理由、有再審理由三種情形下之裁判方式。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是法院認再審之訴有再審理由者,即依各該審級之訴訟程序就本案更為審理並以判決終結。選項 (C) 稱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始依其審級之程序更為本案審理,與上開兩條所定之程序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 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逾 30 日不變期間提起者,其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再審之訴合法而無再審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
- (C)
錯誤:如上所述,我國法未採先為開始再審裁定之兩階段構造。
- (D)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確定判決為正當者,仍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再審之訴合法→未逾《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之不變期間;
- 要件二有再審理由→符合再審事由;
- 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更為本案審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視原判決是否正當而為判決。
記憶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與第 505 條,再審有理由時是直接依各該審級程序更為本案審理並以判決終結,不經一道宣告開始再審的裁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種結局對應三種裁判形式。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 項以裁定駁回;無再審理由者,以判決駁回,其中顯無再審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得不經言詞辯論;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正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以判決駁回。三種結局中,只有第一種用裁定。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選項 (C) 描述的是一種兩階段構造:先以裁定宣告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再更為本案審理。《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所採者則是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法院於認有再審理由後即就本案續行審理,並以判決終結。選項 (C) 的條號與法名都沒有問題,錯的是程序構造。
三、不變期間的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3 項則就特定再審事由排除該五年之限制。三十日不變期間與五年最長期間是兩層限制。
四、再審訴狀的記載。《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原告不僅要表明再審理由,還要提出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這是再審之訴合法要件審查的具體操作,與選項 (A) 相呼應。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2 項所稱顯無再審理由,與《民事訴訟法》第 504 條所定有再審理由而原判決正當之情形,在結果上都是判決駁回,但前者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後者則已進入本案審理。兩者的差別在於法院是否已就本案作成實體判斷。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規定:「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原判決經廢棄後的返還與損害賠償聲請,是再審程序的延伸考點;另《民事訴訟法》第 498 條之 1 所定再審之訴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也常一併出題。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把再審之訴的三種結局與其裁判形式配對:不合法用裁定,其餘用判決。配對完成後,只要看選項用的是裁定還是判決,就能迅速篩掉錯誤選項。選項 (C) 的開始再審之裁定在這張對照表上找不到位置,而《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所採的準用構造,也不留下這樣一個中間階段的空間;這是把外國法制的兩階段構造誤植到我國法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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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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