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 B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C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 D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正解 A — 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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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管轄、裁定、聲請期間與言詞辯論。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該條既就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設有通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可見除權判決係經言詞辯論而為之。選項 (A) 稱依書面審理即得為除權判決,與上開規定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如上所述。
- (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4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40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規定:「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票以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為所載履行地,即由該地法院管轄。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聲請與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540 條為之;
- 要件二申報期間屆滿→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起算三個月聲請期間;
- 要件三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 效果→除權判決非僅依書面審理而為。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除權判決前有言詞辯論期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程序的四個階段。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序是聲請與管轄、法院裁定並為公示催告、公告與申報權利期間、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556 條規定:「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各打在一個階段上。
二、管轄的三層備位。《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把管轄依序定為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以發行人為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或第 2 條有管轄權之法院、以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即為所載履行地,故選項 (D) 落在第一層。
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同時規定了三件事:三個月之聲請期間、期間未滿前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選項 (B) 用的是第一件,選項 (A) 則把第三件抹掉,改成書面審理。條文既已為言詞辯論期日設下通知義務,即預設有言詞辯論期日之存在。
四、聲請人不到場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 1 項給了聲請人一次另定新期日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這一組規定只有在有言詞辯論期日的前提下才有意義。
五、失權效果與救濟。《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改由《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這是本制度的特殊救濟設計。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規定:「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申報權利與爭執的處理,是與本題相鄰的常考點。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依程序順序逐一檢核:管轄、聲請與裁定、公告與申報期間、除權判決。四個選項恰好各占一格,只要按順序核對條文,就不必倚賴印象。選項 (A)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與第 549 條第 1 項都預設了言詞辯論期日的存在,而書面審理的說法把這個期日整個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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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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