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父母之一方,依民法第 1090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B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依民法第 1081 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C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 D家庭暴力之受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對於家庭暴力之加害人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正解 C — 子女之一之友人,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其他子女返還其代墊該子女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者,其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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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家事事件之定性——丁類、戊類事件與家事非訟程序之適用範圍。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是否為家事非訟事件,須先看該事件是否列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之丁類或戊類。選項 (C) 之請求人為子女之一之友人,其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向其他子女請求返還代墊之父母日常生活費用,該請求不在《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所列丁類事件及第 3 條第 5 項所列戊類事件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0 款則規定:「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依《民法》第 1090 條請求者即屬之。
- (B)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3 款規定:「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依《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者,即屬戊類事件。
- (C)
錯誤:如上所述。
- (D)
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13 款規定:「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請求核發通常保護令者即屬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事件是否列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丁類或戊類→選項 (C) 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不在其列;
- 要件二請求人與相對人間之關係→請求人為子女之一之友人;
- 效果→非《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所定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事件。
記憶點
《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判斷是不是家事非訟事件,先回《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看它有沒有被列進丁類或戊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版本狀態的誠實說明。本題所引《家事事件法》條文,其所屬版本內另有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始行施行之條文,該部分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詳解所引用者為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
二、五類事件的體系。《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把家事事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並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6 項規定:「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甲、乙、丙三類屬家事訴訟事件,丁、戊兩類則依《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適用家事非訟程序。本題問的是家事非訟事件之定性,故射程落在丁類與戊類。
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選項 (C) 的表面形狀與扶養費請求非常接近,命題者刻意把請求人設定為子女之一之友人。家事事件的定性同時看事件類型與當事人關係;由與該家庭無身分關係之第三人提起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其爭執對象是代墊費用的返還,並非親屬間的扶養關係。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12 款規定:「十二、扶養事件。」扶養事件確為戊類事件,若由受扶養權利人或負扶養義務人之一方請求,即屬家事非訟事件。選項 (C) 與該款的差別,正在於請求人的身分與請求權基礎。
五、丁類與戊類的性質差異。丁類事件多屬狀態形成或保護性事件,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4 款所定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第 13 款所定民事保護令事件;戊類事件則多屬親屬間權義的調整,例如《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5 項第 8 款所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酌定。兩類同走家事非訟程序,但事件性質不同。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定性之後緊接著就是管轄,命題者常把定性與專屬管轄合併出題;《家事事件法》第 79 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準用規定,也是延伸考點。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讀《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五類清單,把選項一一對號入座,對不上的就不是家事事件;再依《家事事件法》第 74 條判斷是否走家事非訟程序。選項 (A)、(B)、(D) 都能在丁類或戊類的款次上找到位置,選項 (C) 則找不到,這是本題最快的解法。定性錯誤會連帶影響管轄與所適用之程序,因此是家事法考題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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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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