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身分訴訟事件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限制處分權主義,是離婚訴訟之當事人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 B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
- C應限制公開主義,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縱經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其處理程序亦不許旁聽
- D應限制言詞主義,是認領之訴,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正解 B — 應限制辯論主義,是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為自認者,不生效力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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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家事身分訴訟中處分權、辯論、公開、言詞四原則所受之限制。
正解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撤銷婚姻訴訟之當事人,就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所為自認,依該條不生自認之效力,此即辯論主義所受之限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離婚事項既列於該項,離婚訴訟之當事人得為訴訟上和解。
- (B)
正確:如上所述。
- (C)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 (D)
錯誤:《家事事件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於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依事件之性質,擬定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認領之訴應定言詞辯論期日。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訴訟類型→撤銷婚姻之訴;
- 要件二自認之對象→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
- 效果→依《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該自認不生效力。
記憶點
《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規定:「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版本狀態的誠實說明。本題所引《家事事件法》條文,其所屬版本內另有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始行施行之條文,該部分於本題考試當日尚未生效;本詳解所引用者為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
二、四大原則各自被限制到什麼程度。處分權主義的限制見於《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把訴訟上和解限於得處分之事項;辯論主義的限制見於《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 58 條;公開主義的限制見於《家事事件法》第 9 條;言詞主義則於家事訴訟事件原則上並未被排除。本題四個選項各挑一個原則,考的是限制的射程。
三、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的射程有兩塊:撤銷婚姻之訴中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中相關之原因、事實。選項 (B) 所述正落在第一塊。命題者的設計,是讓考生誤以為所有身分訴訟的自認一概不生效力。
四、職權探知的一般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是辯論主義限制的總則性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則就自認效力另設具體規定,兩者互為表裡。
五、公開主義的限制與其例外。《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1 項本文採不公開法庭,但書則列三款應許旁聽之情形,包括經當事人合意且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法律別有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2 項另規定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選項 (C) 把但書整段刪掉,是典型的漏列例外。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以及《家事事件法》第 49 條所定法院得定六個月以下期間停止訴訟程序以促成和諧解決,都是處分權主義限制下的細部設計,常單獨命題。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四個選項的句型一致,都是先講某原則受到限制,再接一個結論。作答時宜先驗前半句的原則有沒有被限制,再驗後半句的結論是否為該限制的正確推論。選項 (A) 的前半句成立而後半句錯誤,選項 (C) 亦然;選項 (D) 則連前半句都不成立——言詞主義於家事訴訟事件原則上並未被排除,其後半句所稱認領之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判決,亦與《家事事件法》第 47 條第 1 項應於適當時期定言詞辯論期日之設計不符。唯有選項 (B) 前後一致,且能在《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上逐字對到,故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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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