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0 題

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於章程中明訂發行下列何種之特別股?

  1. A每股有 10 個表決權之特別股
  2. B得當選一席董事之特別股
  3. C對經理人任免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4. D附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正解 C — 對經理人任免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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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得於章程訂定之特別股種類,以及否決權特別股所能及於之事項。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該款所稱特定事項,實務見解認為以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為範圍。而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決定方式,《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經理人任免既屬董事會職權,非股東會決議事項,A 公司自不得於章程明訂對經理人任免具否決權之特別股。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得發行。《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排除者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A 公司不屬之。

  2. (B)

    得發行。《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3. (C)

    不得發行,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既將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劃歸董事會決議,該事項即非股東會權限,依實務見解不能藉《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否決權特別股加以介入。

  4. (D)

    得發行。《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公司是否公開發行,A 公司非公開發行,故《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之排除不發動;
  2. 要件二為否決權所指向之特定事項,而經理人任免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屬董事會職權,涵攝不成立。

記憶點

否決權特別股管得到股東會的桌子,管不到董事會的桌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體例與章程保留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凡特別股之權利內容一律採章程保留。《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此三款正是本題 (A)、(B)、(D) 三個選項的依據所在。

公開發行與否的分水嶺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題幹先寫明 A 公司非公開發行且非閉鎖性,就是要考生確認本項排除不發動,題目才會落在哪一種特別股連非公開發行公司也不得發行。

要件拆解與陷阱

否決權特別股的關鍵要件是特定事項究竟指向哪一個機關。《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該款所規範者即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實務見解認為,否決權特別股所得及於之特定事項,以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為範圍;經理人任免既為董事會之法定職權,若許以特別股否決之,等於由股東會侵入公司法所定之機關權限分配。本題陷阱在於考生見到否決權特別股,即未再確認該否決事項落在哪一個機關的職權範圍。

易混淆條文對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7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該款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股規定,與《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體例相仿,各有其適用之公司型態,本題已排除閉鎖性公司,故仍回到《公司法》第 157 條處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主體換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此時《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直接發動,複數表決權、當選一定名額董事、轉讓限制三種特別股同時被排除;或把否決事項換成董事選任、章程變更等股東會權限事項,答案即會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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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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