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及戊 5 人,每位股東出資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股東表決權係按出資比例分配。A 公司擬增資 100 萬元,甲、乙及丙表示贊成,丁及戊反對。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贊成本件增資案,故有按出資比例進行增資之義務
  2. B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不負出資義務
  3. C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因資金短缺,得自行邀請第三人辛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4. D丁反對本件增資案,但得將其分配到之增資額度,自行邀請第三人庚出資而成為新股東

正解 B — 丙贊成本件增資案,但不負出資義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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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增資時,同意增資之股東有無出資義務,以及新股東參加增資之程序。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A 公司股東 5 人、各出資 50 萬元,表決權按出資比例分配,甲、乙、丙贊成已達表決權過半數,增資之決議成立;而同一項的但書把決議與出資切開,股東縱使投下贊成票,仍不因此負有按原出資額比例出資之義務。丙贊成本件增資案而不負出資義務,正是該但書所定之情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已就同意增資之股東排除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甲不因投下贊成票而生出資義務。

  2. (B)

    正確,為本題答案。丙之情形與《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相合,贊成增資而不負出資義務。

  3. (C)

    錯誤。《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第三人辛之加入,依該項須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是乙得自行邀請。

  4. (D)

    錯誤。丁反對增資,第三人庚之加入同樣依《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該項並未把增資額度交由個別股東處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決議門檻:甲、乙、丙之表決權合計逾半數,符合《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過半數同意;
  2. 要件二出資義務:丙雖投贊成票,依同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3. 要件三新股東參加:辛、庚之加入依同法第 106 條第 2 項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題幹未設定此一同意存在。

記憶點

有限公司增資,贊成票決定的是增資案過不過,《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但書把出資義務另外切開;新股東要進來,同法第 106 條第 2 項還要再一次過半數同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把有限公司增資拆成兩件事:決議與出資。本文管決議,門檻是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但書管出資,明文排除同意增資之股東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這個切割在有限公司特別重要,因為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閉鎖性高,若把贊成票直接等同認繳義務,股東會因擔心被課予出資負擔而不敢投贊成票,增資案反而更難成立。第 2 項處理的是缺口怎麼補:既然沒有股東被強制出資,增資額度可能認不足,於是開出由新股東參加的通道,而這個通道是公司層次的再一次決議,不是個別股東的邀請權。

要件拆解之二

《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第 4 項是本題容易被忽略的一格:丁、戊雖反對增資,對於因增資而必須修正的章程部分視為同意,因此增資案不會因為他們拒絕配合章程修正而卡住。把第 4 項讀進來,才看得出這一條的完整設計——決議、出資、新股東、章程修正,四件事各有歸屬。

易混淆條文對照

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認購另有規定。《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兩條並列可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東有儘先分認之權利而非義務,未認購部分由公司另行處理;有限公司則由《公司法》第 106 條第 2 項以再一次決議引進新股東。條文出處不同,處理的程序也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同一條常見的變化題是把門檻換掉。《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增資、減資、變更組織則落在《公司法》第 106 條的過半數。考場上最快的辨識方式,是先確認這件事寫在《公司法》第 106 條還是同法第 113 條,再確認題目問的是決議成立與否,還是股東的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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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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