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列乙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乙容忍甲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執行法院應將系爭處分送達於乙
  2. B甲收受系爭處分已逾 30 日後,乙開始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仍得執以聲請強制執行
  3. C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 A 地者,甲得聲請拆除之
  4. D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

正解 D — 系爭處分依乙之抗告經廢棄確定者,執行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通行 A 地之利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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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方法與經廢棄確定後之處置。

正解理由

本題選錯誤者。《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所定之效果是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至於甲通行 A 地所得之利益,並非該條所定執行法院得以執行處分處理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依乙之聲請命甲返還。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命乙容忍甲通行 A 地之處分屬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類型,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乙,本項正確。

  2. (B)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命容忍之處分於債務人開始妨礙前並無執行必要,該三十日期間自債務人違反處分內容之時起算,故甲仍得聲請執行,本項正確。

  3. (C)

    《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乙設置圍牆妨礙甲通行,屬違反容忍義務所生之結果,甲得依該項聲請除去圍牆,本項正確。

  4. (D)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執行法院所得為者僅止於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本項稱應命甲返還通行利益,與該條不符,為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處分內容→命乙容忍甲通行;
  2. 要件二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送達,違反時依同法第 129 條第 2 項除去結果;
  3. 要件三處分經廢棄→依同法第 132-1 條僅得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記憶點

處分被廢棄,執行法院能撤銷的只是自己做過的執行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執行,在《強制執行法》裡沒有獨立的一章,而是分散在假處分那一節與行為請求權執行那一節。命乙容忍甲通行的處分,其執行方法要到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的規定裡去找,這一點是本題所有選項的共同前提。

要件拆解上,容忍義務的執行有兩段。第一段是間接強制,《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第二段是除去結果,《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乙築牆屬於已經造成的結果,故落在第二段。若乙拆牆後又再築,《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易混淆條文對照:假處分依裁定內容分成三種型態,執行方法各不相同。《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三者分別是交付管理人占有、送達債務人與對外揭示,考題最愛把它們互換。本題命乙容忍甲通行,屬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型態,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送達於乙;而圍牆之所以拆得掉,則是因為《強制執行法》第 129 條第 2 項給了除去結果的明文。

至於保全裁定被推翻之後的回復,《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給執行法院的授權止於撤銷自己做過的執行處分;至於保全程序造成的損害,《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處理的也只是執行費用一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容忍通行改成禁止競業,或把三種假處分型態的執行方法互換來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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