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司名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司不得使用與其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若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原則上該公司名稱仍得申請核准使用
- B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即命令公司解散
- C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除非獲得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則可不受限制
- D兩公司之特取名稱雖相同,但只要公司名稱中有標明不同公司種類,則視為不相同
正解 A — 公司不得使用與其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若該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自廢止登記之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原則上該公司名稱仍得申請核准使用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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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名稱不得相同之範圍、經判決確定不得使用之效果,及公益團體名稱之禁止。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而已廢止登記之公司名稱何時放行,《公司法》第 26 條之 2 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A) 所稱之 10 年與原則上,正分別對應本條之本文與但書。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為本題答案。10 年期間與名稱放行寫在《公司法》第 26 條之 2 本文。
- (B)
錯誤。《公司法》第 10 條柱句規定:「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公司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該款尚須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且效果為得命令解散,非應即命令解散。
- (C)
錯誤。《公司法》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該項文字未把公益團體之同意寫成解除限制之事由。
- (D)
錯誤。《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選項所稱公司種類,不在該項後段之列。
記憶點
撞名看業務種類而非公司種類;廢止登記後名稱放行,看《公司法》第 26 條之 2 的 10 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結構
《公司法》第 18 條把公司名稱的管制分成幾層:第 1 項處理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之禁止及其例外,第 4 項處理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禁止,第 5 項則把公司登記前名稱及業務預查核准之審核準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至於名稱原持有人已經退場後該名稱何時解除占用,另有專條處理:《公司法》第 26 條之 2 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本題 (A) 所涉之 10 年期間,就寫在本條本文裡;而選項用原則上三字所保留的餘地,對應的即是本條但書——有正當理由並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該名稱仍受《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限制。
要件拆解:命令解散
《公司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該款設有兩道時間關卡:先是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未辦妥變更登記,再是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兩者齊備主管機關始得命令解散。(B) 選項只寫到第一道關卡就直接跳到解散,並把裁量寫成羈束,是典型的漏列要件加改寫效果。
要件拆解:公益團體名稱
《公司法》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該項文字未把該公益團體之同意寫成解除限制之事由;此類名稱的可責性不在於私人間的權益衝突,而在於對不特定公眾的誤導。(C) 選項把它改造成經同意即可解禁,與該項的文字不合。
易混淆概念對照
《公司法》第 18 條第 1 項後段所稱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決定的是兩個名稱是否視為不相同;至於公司名稱應否標明其種類,則是另一層次的記載要求,兩者不可互相推導。(D) 選項把公司種類的標明當成名稱可資區別的依據,正是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題組常搭配未經設立登記即以公司名義營業之責任出題。《公司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名稱管制、預查核准與設立登記三者形成一條連續的時間軸,考生可依此軸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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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