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3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假扣押裁定須確定後始能執行
  2. B基於假扣押裁定而為執行,法院查封動產後,債務人再處分該動產之行為,絕對無效
  3. C對於假扣押之執行,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其停止執行
  4. D基於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不得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扣押命令

正解 C — 對於假扣押之執行,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其停止執行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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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扣押執行之開始時點、查封效力,以及能否以假處分停止執行。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可見停止執行須以法律另有規定為據,而第 2 項所定之事由並不含聲請假處分,故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假扣押之執行停止。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可見假扣押裁定不以確定為執行要件,本項錯誤。

  2. (B)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本項稱絕對無效,與該項之相對效不符,錯誤。

  3. (C)

    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而第 2 項所定之事由不含聲請假處分,本項正確。

  4. (D)

    《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本項稱不得發扣押命令,與該條相反,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時點→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2. 要件二查封效力→依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為相對不生效力;
  3. 要件三停止執行→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第 2 項未列假處分。

記憶點

假扣押不待確定即可執行,查封是相對無效,而假處分停不了假扣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假扣押執行的三個基本命題,本題一次考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保全程序講求突襲效果,若必須等裁定確定才能執行,債務人早已脫產,故立法者刻意把執行時點提前到送達之時甚至之前。與此配套者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以及《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前者處理送達不能的回收,後者處理保全裁定的時效性。

要件拆解上,查封的效力是本題第二個層次。《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該項的效果寫得很精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不是無效。這是相對效的立法選擇,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執行債權人;選項 (B) 把它改寫成絕對無效,正是踩在這個差別上。

易混淆條文對照:假扣押的執行方法依標的物而異。《強制執行法》第 136 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處理有體物;《強制執行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處理債權與其他財產權。金錢債權的扣押命令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三條合起來,選項 (D) 的敘述便無所附麗。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三十日期間改成十日、把假扣押換成假處分測試準用範圍,或問假扣押轉為終局執行時原查封之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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