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為已成年之自然人,擬設立一家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2. B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再找一名股東始得設立
  3. C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甲一人即可設立
  4. D如甲選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技術作為出資方式

正解 A — 如甲選擇設立有限公司,得以勞務作為出資方式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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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股東人數,以及股東出資之標的種類。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錯誤者。《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該條所列之出資標的為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與技術三者,勞務並不在其中,故有限公司之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A) 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所定得抵充之出資標的為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勞務不在所列。

  2. (B)

    正確。《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甲為自然人而非政府或法人,故須再找一名股東始得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3. (C)

    正確。《公司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甲一人即可設立有限公司。

  4. (D)

    正確。《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技術得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標的。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依《公司法》第 98 條第 1 項一人即足,甲獨資設立有限公司成立;
  2. 要件二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人數,依《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須二人以上,甲須再覓一名股東;
  3. 要件三出資標的,技術落在《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與《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所列之內,勞務則否。

記憶點

兩種公司都收技術、都不收勞務(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第 2 項得以勞務抵充,是例外);人數則是有限公司一人成軍,股份有限公司之自然人須有兩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兩條出資條文的對照

《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兩條所列之標的完全並列,差別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多了抵充數額須經董事會決議的程序控制。考生宜以本題考試年度當時之現行條文為準,不必倚賴修法前的舊記憶。

勞務出資的定位

勞務之所以未被上開兩條列入,理由在於資本充實:勞務難以客觀估價、也無法在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留下可供債權人把握的財產。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因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勞務出資的空間較大;本題所涉之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責任以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出資標的自須具備可評價性。惟《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第 2 項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設例外:「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故不可一概而論地說股份有限公司一律不收勞務。

人數要件的拆解

《公司法》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公司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而《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該款把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特別列出,正是本題把甲設定為已成年之自然人的用意:自然人不能享有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待遇。

易混淆條文對照

《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該項處理的是法人得否擔任發起人,與本題自然人的人數計算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並列即可,不必互相推導。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常見變化是把出資標的換成信用或勞務、把股東換成政府或法人,或改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考生宜先確認公司種類,再確認該種類的出資條文與人數條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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