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相關規定
- B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應經股東表決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C有限公司解散時,應有全體股東之同意
- D有限公司合併時,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正解 A —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相關規定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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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之決議門檻,以及清算程序之準用。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既在該項所列之範圍內,即準用無限公司之相關規定,(A) 敘述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為本題答案。《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將清算列入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之範圍。
- (B)
錯誤。《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之門檻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非四分之三以上。
- (C)
錯誤。《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所定解散之門檻同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非全體股東之同意。
- (D)
錯誤。《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所定合併之門檻亦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非過半數之同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類型,本題分別涉及清算、變更章程、解散與合併;
- 要件二對應條項,清算落在《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之準用,其餘三者落在《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之三分之二門檻,逐一比對即可判定四個選項。
記憶點
有限公司的三件大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一律三分之二;清算則整套借無限公司的規定來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的兩層結構
《公司法》第 113 條只有兩項,卻同時承擔了決議門檻與程序準用兩件事。《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列舉的是三種涉及公司基礎變動的行為;《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在第 1 項所定門檻之外,其餘程序事項一律往無限公司章借用。清算之所以只出現在第 2 項而未出現在第 1 項,是因為清算並非一項須由股東決議通過的議案,而是解散後當然開啟的程序。
門檻的比較與記憶
有限公司的決議門檻在公司法中散落數處:《公司法》第 10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公司法》第 112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兩者與《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把增資、減資、變更組織放在過半數,把變更章程、合併、解散與特別盈餘公積放在三分之二。並列即可,不必推導何者要求較高。
準用的射程
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的具體意義,包括清算人之選任、清算人之職務範圍、就任聲報與清算完結之聲報等一整套程序。考生常誤以為有限公司應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規定,理由是兩者同屬有限責任;但條文選擇的是無限公司章,這是有限公司在體例上仍帶有人合色彩的具體展現。
本題的陷阱設計
四個選項全部把數字或主體動了手腳:(B) 把三分之二改成四分之三,(C) 把三分之二改成全體同意,(D) 把三分之二改成過半數。三種改法各自對應一種常見的錯誤記憶,只要把《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的三個行為與一個門檻背熟,即可一次排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條也常與有限公司之董事選任門檻、出資轉讓門檻併考。《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考生可把有限公司的各項門檻列成一張表,逐年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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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